苏常柴A: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2-08-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海证券”)作为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柴股份”或“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
项进行了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关于核准常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
3374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 168,412,297 股新股。2021 年 6 月 11 日,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保荐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34,999,996.40 元,上述款项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常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报告》(苏
公 W[2021]B061 号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后 , 本 次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620,665,733.9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汇入公司设立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中,并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
出 具 了 《 常 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验 资 报 告 》( 苏 公
W[2021]B062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 2020 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2020 年 10 月 12 日召
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620,665,733.97
元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拟投入募集 调整后拟投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
号 资金 入募集资金
注
1 轻型发动机及铸造搬迁项目 常柴机械 100,011.87 54,766.71 54,766.71
2 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常柴股份 9,606.62 8,733.29 7,299.86
合计 109,618.49 63,500.00 62,066.57
注:常柴机械即江苏常柴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柴机械”),为常柴股份全资子公司
由于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略少于拟投入募集
资金,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情况,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了上述调整。
三、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创新项目”)原定实施地点为
母公司总厂厂区(常州市怀德中路 123 号)。因母公司总厂厂区规模有限,且部
分拟购买的研发设备后续操作需由生产系统配合实施,拟增加母公司下属部分分
公司及借用全资子公司江苏常柴机械有限公司的场所为研发设备安放地点暨研
发项目实施地点。上述变更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有利于技术创新项目的继
续推进。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1、常州市怀德中路 123 号(母公司总厂);
技术中心创新 常州市怀德中路 123 号 2、常州市长江北路 20 号 (母公司河海分公司);
能力建设项目 (母公司总厂) 3、常州市长江北路 28-1 号 (母公司长江分公司);
4、常州市汉江西路 818 号(常柴机械)。
四、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和影响
1、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技术创新项目具体为实施舷外机平台和混动平台的研发,规划时拟购买的部
分研发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选型发生了一些变化。原实施地点公司总部内已
不能完成全部的研发环节。为了更好的推进该研发项目,同时为后续产品产业化
提供基础,需增加上述生产基地作为设备安放和人员操作的地点。
2、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除增加上述实施地点外,公司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的使用
方向,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增加技术创新项目实施地点,可
以将研发过程与公司各生产环节流转、厂区分布、技术人员分布等有机结合,便
于研发过程中各环节的顺利衔接,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上述实施地点
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批程序
2022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第九届第十三次会议、监事会第九届第
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技术中心创新能
力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独立董事也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如下: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是基
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了公司客观实际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议、
表决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的情形,其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部分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基本实施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同意上述事项。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兴业证券和东海证券认为:
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
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常柴股份本次增加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凌霄 李立鸿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3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Wang Jiangqin 许 钦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