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常柴A:关于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2023-04-12
证券代码:000570、200570 证券简称:苏常柴 A、苏常柴 B 公告编号:2023-007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
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召开了
董事会九届十六次会议、监事会九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制定了公司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上述规划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
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
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
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
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
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公司可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现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并遵守
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
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
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监事
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经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如果公司当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在
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三)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确有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
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
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特此公告。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