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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常柴A:兴业证券、东海证券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3-04-1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东海证券”)作为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柴股份”或“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常柴股份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
真、审慎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相关资料审阅、查阅公司公告等方式对常柴股份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审阅了董事会等会议记录、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报告、中介机构相关报告、公司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
了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总体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在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提请公司关注《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有效性的通知》(财会〔2022〕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持续加强内部控制规
范体系建设,遵守资本市场规范,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内部控
制有效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凌霄                                李立鸿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2023 年 4 月 11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Wang Jiangqin                             许钦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2023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