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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报告摘要补充公告1998-04-28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报告摘要补充公告

    我公司刊登于1998年4月24日《证券时报》上的年度报告摘要中,对深圳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正文有遗漏,现补充公告如下:
                         审计报告
                     中国  大连  瓦房店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贵公司199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 资产负债表与1997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 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这些会计报表由贵公司负责,我 们的责任是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  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我们认为,上述会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和 《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 贵公司199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合并财务状况与1997年度的经营成果及合并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及合并资金变动情况,会计处理方法 的选用遵循了一贯原则。
    此外,我们注意到:
    1.如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2(10)B所述,1996年8月27日,大连市 人民政府以大改(1996)110号文批复,贵公司199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实际税负率为15%,1997年7月24日,大连市人民政 府对贵公司的请示回复,同意自1997年1月1日起,贵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直接按15%计缴。
     2.如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36所述,1996年12月17日,经大连市 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大外企字(1996)17号文批复,瓦轴集团将其拥有大 连光洋瓦轴汽车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光洋")45%的所有者权益 份额在贵公司正式成立后转让予贵公司,惟有关产权转让的法律手续尚 未办理。1997年6月15日,瓦轴集团与贵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并 经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大国资企字(1997)59号文批准,贵公司将其 持有大连光洋45%的所有者权益份额计56,540,000.00人民币元(按1997年6月30日大连光洋帐面资产净值计108,941,274.62人民币元和贵公司实际出资比例计算)转让予瓦轴集团,同时,将贵公司租予大连光洋的厂房 和生活间计9,874,273.80人民币元(1997年6月30日的帐面净值)一并转 让予瓦轴集团,惟贵公司尚未获取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批准文 件。
    1997年1月30日,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大国资评管认字(1997)8号文确认的1996年12月31日贵公司对大连光洋投 资的机器设备重估价值为48,740,000.00人民币元,惟该等机器设备以1996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 评(1996)67号文确认的重估价值计43,348,746.06人民币元,业已在贵公司股份制改组时折价入股。
    深圳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魏小珍
                          中国注册会计师:蔡春鸣
                               1998年4月19日
                               中国  深圳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