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轴B: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8-23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行为,保障监事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瓦房店
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
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人员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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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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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
如有必要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
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各位
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通知各位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以传真或信函方式送出。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共同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力。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
容对外正式披露前,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
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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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传真或书面会签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应将需要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会议的
事项以提案的方式提交监事会审议。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
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三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
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
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
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
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
至少 10 年。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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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监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
将监事会决议等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监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按其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提供该等会议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监事会制订
修改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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