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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 泰A:独立董事关于回购B股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06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 B 股事项的独立意见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 B 股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鲁

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

责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对公司 2018 年 3 月 5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回购部分 B

股股份的议案》中的有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调查后,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部分 B 股合法合规。公司回购部分 B 股股份的预

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

告[2008]3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

务指引》(深证上[2008]148 号)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出

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部分 B 股股份是为了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增

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并以提升公司价值,

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因此,公司拟回购部分 B 股股份,提升公司价值,

促使公司价值回归到合理水平,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是有必要的。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 B 股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本次回购部分 B 股的方案是可行的,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

不良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不超过 6 亿元人民币,分别占公司 2017 年 9

月 30 日流动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和资产总额的 18.62%、7.97%

和 6.30%,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股份将在

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12 个月内分阶段择机实施,回购

资金并非一次性支付,且具体回购价格和数量由公司根据本预案设定的

条件自行安排,具有一定弹性;公司经营情况良好,2017 年 1-3 季度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 8.34 亿元、2014 年-2016 年平均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 11.50 亿元,预计 2018 年公司仍将保持良好的经

营活动现金流。公司有能力以自筹资金支付回购价款。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部分 B 股股份合法、合规,从提升公

司价值判断是必要的,从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的影响看是可行的,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回购部分 B 股股份的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 B 股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徐建军                                           赵      耀




 毕秀丽                                           潘爱玲




 王新宇




                                                          2018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