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 泰A: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2018-04-17
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本人毕秀丽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公司董事会 2017 年的相关会议,
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表决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本人认为在任职鲁
泰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认真履行了独立
董事义务,谨慎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本人本年度应出席会议次数为 10 次,本人 2017 年出席公司董事
会会议情况:
1、亲自出席会议届次情况:八届四次、八届五次、八届六次、八届七
次、八届八次、八届九次、八届十次、八届十一次、八届十二次、八届十
三次会议,其中八届六次会议为现场出席,其余为通讯表决。
2、委托出席会议届次情况:本人八届九次会议为委托代理出席。
3、缺席会议届次情况:无。
4、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
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个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
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
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本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情况:本人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三、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四、本人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五、本人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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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年内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本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的
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7 次,分述如下:
(一)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第七次、第九次、第十二次上,本人
就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将以远期结售
汇业务为主的衍生品交易作为规避汇率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
制,落实止损处理和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充分发挥
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以远期结售汇业务为主的衍生品交易审批程序合
法,机构健全,风险相对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本人对就公司衍生品交易计划
发表如下专业意见:公司出口收入占公司主营收入的 70%以上,目前人民
币汇率仍存在区间波动,董事会提出的衍生品交易计划,是在保证正常经
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衍生品交易有利于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风
险,是规避汇率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止损和风险防
范措施,有利于提高公司抵御汇率波动的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董事
会提出的衍生品交易计划是可行的,必要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本人就《关于公司高管人员
2016 年度考核结果》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关于公司高管人员 2016 年度
考核结果的议案》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出,并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该考核结果符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鲁泰纺织
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方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16 年度
实际经营业绩情况。
(四)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第九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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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了专项说明并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
情况,充分保护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五)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对与此有关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就有关情况
向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部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
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做出了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
评估、评价过程、内容及格式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
7 号)、《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真实、客观、
完整地反映了鲁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六)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就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该分配预案的制定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充分考虑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
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七)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就对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刘德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至 2019 年 6 月 5 日。上述提名聘任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审查了刘德铭先生的有关资料,认为其任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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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符合《公司法》、《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的
规定,提名及审议程序合法。
(八)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就公司 2017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能
力强,工作态度认真、严谨,与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有良好的沟通,
能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因此同意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
(九)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就淄博鲁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淄博鲁丰织染有限公司提供纺织品化学助剂等产品、淄
博利民净化水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淄博鲁丰织染有限公司和淄
博鑫胜热电有限公司提供中水、山东诚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淄博鲁丰织染有限公司提供天然气、公司全资子公司淄博鑫胜热
电有限公司向淄博诚舜热力有限公司销售热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租赁淄
博鲁诚纺织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和房屋、场地、淄博鲁诚纺
织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租赁公司房屋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上述关
联交易已在事前向本人征求意见,我们认为该鲁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
常生产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及支付方式合理,不会损害鲁泰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不影响上市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在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
事均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就公司全资子淄博鑫胜热电有限公司
受让淄博鲁诚纺织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淄博诚舜热力有限公司 98%股权的
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已在事前向本人征求意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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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认为该鲁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及支
付方式合理,不会损害鲁泰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上市公司主要业务
的独立性,在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十)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就 2017 年半年度公司的对外担保
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决策程序合
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一)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及第九次会议上分别就“存货取得和
发出的计价方法” 进行变更及按照财政部 2017年5月10日修订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
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署:毕秀丽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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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本人潘爱玲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公司董事会 2017 年的相关会议,
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表决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本人认为在任职鲁
泰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认真履行了独立
董事义务,谨慎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本人本年度应出席会议次数为 10 次,本人 2017 年出席公司董事
会会议情况:
1、亲自出席会议届次情况:八届四次、八届五次、八届六次、八届七
次、八届八次、八届九次、八届十次、八届十一次、八届十二次、八届十
三次会议,其中八届六次、八届九次会议为现场出席,其余为通讯表决。
2、委托出席会议届次情况:本人没有委托代理出席。
3、缺席会议届次情况:无。
4、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
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个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
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
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本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情况:本人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三、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四、本人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五、本人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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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年内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本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有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7 次,分述如下:
(一)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第七次、第九次、第十二次上,本人
就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将以远期结售
汇业务为主的衍生品交易作为规避汇率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
制,落实止损处理和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充分发挥
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以远期结售汇业务为主的衍生品交易审批程序合
法,机构健全,风险相对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本人对就公司衍生品交易计划
发表如下专业意见:公司出口收入占公司主营收入的 70%以上,目前人民
币汇率仍存在区间波动,董事会提出的衍生品交易计划,是在保证正常经
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衍生品交易有利于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风
险,是规避汇率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止损和风险防
范措施,有利于提高公司抵御汇率波动的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董事
会提出的衍生品交易计划是可行的,必要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本人就《关于公司高管人员
2016 年度考核结果》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关于公司高管人员 2016 年度
考核结果的议案》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出,并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该考核结果符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鲁泰纺织
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方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16 年度
实际经营业绩情况。
(四)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第九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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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了专项说明并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
情况,充分保护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五)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对与此有关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就有关情况
向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部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
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做出了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
评估、评价过程、内容及格式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
7 号)、《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真实、客观、
完整地反映了鲁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六)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就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该分配预案的制定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充分考虑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
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七)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就对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刘德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至 2019 年 6 月 5 日。上述提名聘任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审查了刘德铭先生的有关资料,认为其任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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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符合《公司法》、《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的
规定,提名及审议程序合法。
(八)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就公司 2017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能
力强,工作态度认真、严谨,与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有良好的沟通,
能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因此同意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
(九)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就淄博鲁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淄博鲁丰织染有限公司提供纺织品化学助剂等产品、淄
博利民净化水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淄博鲁丰织染有限公司和淄
博鑫胜热电有限公司提供中水、山东诚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淄博鲁丰织染有限公司提供天然气、公司全资子公司淄博鑫胜热
电有限公司向淄博诚舜热力有限公司销售热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租赁淄
博鲁诚纺织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和房屋、场地、淄博鲁诚纺
织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租赁公司房屋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上述关
联交易已在事前向本人征求意见,我们认为该鲁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
常生产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及支付方式合理,不会损害鲁泰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不影响上市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在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
事均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就公司全资子淄博鑫胜热电有限公司
受让淄博鲁诚纺织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淄博诚舜热力有限公司 98%股权的
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已在事前向本人征求意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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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认为该鲁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及支
付方式合理,不会损害鲁泰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上市公司主要业务
的独立性,在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十)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就 2017 年半年度公司的对外担保
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决策程序合
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一)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及第九次会议上分别就“存货取得和
发出的计价方法” 进行变更及按照财政部 2017年5月10日修订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
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署:潘爱玲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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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本人徐建军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公司董事会 2017 年的相关会议,
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表决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本人认为在任职鲁
泰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认真履行了独立
董事义务,谨慎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本人本年度应出席会议次数为 8 次,本人 2017 年出席公司董事
会会议情况:
1、亲自出席会议届次情况:八届四次、八届五次、八届六次、八届七
次、八届八次、八届九次、八届十次、八届十一次、八届十二次、八届十
三次会议,其中八届九次会议为现场出席,其余为通讯表决。。
2、委托出席会议届次情况:本人八届六次会议为委托代理出席。
3、缺席会议届次情况:无。
4、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
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个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
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
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本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情况:本人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三、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四、本人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五、本人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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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年内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本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有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7 次,分述如下:
(一)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第七次、第九次、第十二次上,本人
就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将以远期结售
汇业务为主的衍生品交易作为规避汇率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
制,落实止损处理和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充分发挥
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以远期结售汇业务为主的衍生品交易审批程序合
法,机构健全,风险相对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本人对就公司衍生品交易计划
发表如下专业意见:公司出口收入占公司主营收入的 70%以上,目前人民
币汇率仍存在区间波动,董事会提出的衍生品交易计划,是在保证正常经
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衍生品交易有利于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风
险,是规避汇率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止损和风险防
范措施,有利于提高公司抵御汇率波动的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董事
会提出的衍生品交易计划是可行的,必要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本人就《关于公司高管人员
2016 年度考核结果》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关于公司高管人员 2016 年度
考核结果的议案》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出,并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该考核结果符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鲁泰纺织
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方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16 年度
实际经营业绩情况。
(四)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第九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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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了专项说明并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
情况,充分保护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五)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对与此有关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就有关情况
向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部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
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做出了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
评估、评价过程、内容及格式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
7 号)、《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真实、客观、
完整地反映了鲁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六)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就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该分配预案的制定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充分考虑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
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七)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就对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刘德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至 2019 年 6 月 5 日。上述提名聘任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审查了刘德铭先生的有关资料,认为其任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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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符合《公司法》、《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的
规定,提名及审议程序合法。
(八)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就公司 2017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能
力强,工作态度认真、严谨,与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有良好的沟通,
能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因此同意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
(九)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就淄博鲁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淄博鲁丰织染有限公司提供纺织品化学助剂等产品、淄
博利民净化水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淄博鲁丰织染有限公司和淄
博鑫胜热电有限公司提供中水、山东诚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淄博鲁丰织染有限公司提供天然气、公司全资子公司淄博鑫胜热
电有限公司向淄博诚舜热力有限公司销售热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租赁淄
博鲁诚纺织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和房屋、场地、淄博鲁诚纺
织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租赁公司房屋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上述关
联交易已在事前向本人征求意见,我们认为该鲁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
常生产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及支付方式合理,不会损害鲁泰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不影响上市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在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
事均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就公司全资子淄博鑫胜热电有限公司
受让淄博鲁诚纺织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淄博诚舜热力有限公司 98%股权的
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已在事前向本人征求意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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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认为该鲁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及支
付方式合理,不会损害鲁泰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上市公司主要业务
的独立性,在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十)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就 2017 年半年度公司的对外担保
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决策程序合
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一)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及第九次会议上分别就“存货取得和
发出的计价方法” 进行变更及按照财政部 2017年5月10日修订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
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署:徐建军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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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本人王新宇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公司董事会 2017 年的相关会议,
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表决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本人认为在任职鲁
泰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认真履行了独立
董事义务,谨慎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本人本年度应出席会议次数为 10 次,本人 2017 年出席公司董事
会会议情况:
1、亲自出席会议届次情况:八届四次、八届五次、八届六次、八届七
次、八届八次、八届九次、八届十次、八届十一次、八届十二次、八届十
三次会议,其中八届六次、八届九次会议为现场出席,其余为通讯表决。
2、委托出席会议届次情况:本人没有委托代理出席。
3、缺席会议届次情况:无。
4、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
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个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
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
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本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情况:本人出席了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
会。
三、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四、本人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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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人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六、本人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出席了公司 2016 年度报告独立董事沟
通会及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6 年度工作会议,听取了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总会计师、2016 年度财务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就以下内容所做的汇
报:1、公司 2016 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从事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3、支付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6 年度审计费用 158.5 万元。
七、本年内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本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有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7 次,分述如下:
(一)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第七次、第九次、第十二次上,本人就
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将以远期结售汇
业务为主的衍生品交易作为规避汇率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制,
落实止损处理和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
竞争优势,公司开展以远期结售汇业务为主的衍生品交易审批程序合法,
机构健全,风险相对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本人对就公司衍生品交易计划
发表如下专业意见:公司出口收入占公司主营收入的 70%以上,目前人民
币汇率仍存在区间波动,董事会提出的衍生品交易计划,是在保证正常经
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衍生品交易有利于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风
险,是规避汇率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止损和风险防
范措施,有利于提高公司抵御汇率波动的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董事
会提出的衍生品交易计划是可行的,必要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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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本人就《关于公司高管人员
2016 年度考核结果》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关于公司高管人员 2016 年度
考核结果的议案》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出,并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该考核结果符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鲁泰纺织
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方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16 年度
实际经营业绩情况。
(四)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第九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了专项说明并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
情况,充分保护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五)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对与此有关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就有关情况
向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部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
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做出了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
评估、评价过程、内容及格式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
7 号)、《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真实、客观、
完整地反映了鲁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六)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就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该分配预案的制定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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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考虑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
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七)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就对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刘德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至 2019 年 6 月 5 日。上述提名聘任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审查了刘德铭先生的有关资料,认为其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的
规定,提名及审议程序合法。
(八)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就公司 2017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能
力强,工作态度认真、严谨,与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有良好的沟通,
能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因此同意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
(九)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就淄博鲁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淄博鲁丰织染有限公司提供纺织品化学助剂等产品、淄
博利民净化水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淄博鲁丰织染有限公司和淄
博鑫胜热电有限公司提供中水、山东诚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淄博鲁丰织染有限公司提供天然气、公司全资子公司淄博鑫胜热
电有限公司向淄博诚舜热力有限公司销售热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租赁淄
博鲁诚纺织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和房屋、场地、淄博鲁诚纺
织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租赁公司房屋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上述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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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已在事前向本人征求意见,我们认为该鲁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
常生产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及支付方式合理,不会损害鲁泰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不影响上市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在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
事均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就公司全资子淄博鑫胜热电有限公司
受让淄博鲁诚纺织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淄博诚舜热力有限公司 98%股权的
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已在事前向本人征求意见,我
们认为该鲁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及支
付方式合理,不会损害鲁泰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上市公司主要业务
的独立性,在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十)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就 2017 年半年度公司的对外担保
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决策程序合
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一)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及第九次会议上分别就“存货取得和
发出的计价方法” 进行变更及按照财政部 2017年5月10日修订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
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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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署:王新宇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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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本人赵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
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公司董事会 2017 年的相关会议,对
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表决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本人认为在任职鲁泰
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认真履行了独立董
事义务,谨慎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本人本年度应出席会议次数为 10 次,本人 2017 年出席公司董事
会会议情况:
1、亲自出席会议届次情况:八届四次、八届五次、八届六次、八届七
次、八届八次、八届九次、八届十次、八届十一次、八届十二次、八届十
三次会议,其中八届六次、八届九次会议为现场出席,其余为通讯表决。
2、委托出席会议届次情况:本人没有委托代理出席。
3、缺席会议届次情况:无。
4、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
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个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
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
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本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情况:本人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三、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四、本人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五、本人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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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人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出席了公司 2016 年度报告独立董事沟
通会及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6 年度工作会议,听取了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总会计师、2016 年度财务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就以下内容所做的汇
报:1、公司 2016 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从事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3、支付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6 年度审计费用 158.5 万元。
七、本年内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本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有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7 次,分述如下:
(一)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第七次、第九次、第十二次上,本人
就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将以远期结售
汇业务为主的衍生品交易作为规避汇率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
制,落实止损处理和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充分发挥
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以远期结售汇业务为主的衍生品交易审批程序合
法,机构健全,风险相对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本人对就公司衍生品交易计划
发表如下专业意见:公司出口收入占公司主营收入的 70%以上,目前人民
币汇率仍存在区间波动,董事会提出的衍生品交易计划,是在保证正常经
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衍生品交易有利于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风
险,是规避汇率风险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止损和风险防
范措施,有利于提高公司抵御汇率波动的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董事
会提出的衍生品交易计划是可行的,必要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本人就《关于公司高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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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度考核结果》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关于公司高管人员 2016 年度
考核结果的议案》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出,并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该考核结果符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鲁泰纺织
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方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16 年度
实际经营业绩情况。
(四)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第九次会议上,本人就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了专项说明并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
情况,充分保护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五)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对与此有关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就有关情况
向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部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
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做出了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
评估、评价过程、内容及格式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
7 号)、《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真实、客观、
完整地反映了鲁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六)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就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该分配预案的制定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充分考虑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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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七)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就对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刘德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至 2019 年 6 月 5 日。上述提名聘任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审查了刘德铭先生的有关资料,认为其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的
规定,提名及审议程序合法。
(八)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就公司 2017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能
力强,工作态度认真、严谨,与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有良好的沟通,
能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因此同意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
(九)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就淄博鲁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淄博鲁丰织染有限公司提供纺织品化学助剂等产品、淄
博利民净化水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淄博鲁丰织染有限公司和淄
博鑫胜热电有限公司提供中水、山东诚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淄博鲁丰织染有限公司提供天然气、公司全资子公司淄博鑫胜热
电有限公司向淄博诚舜热力有限公司销售热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租赁淄
博鲁诚纺织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和房屋、场地、淄博鲁诚纺
织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租赁公司房屋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上述关
联交易已在事前向本人征求意见,我们认为该鲁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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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生产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及支付方式合理,不会损害鲁泰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不影响上市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在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
事均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在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就公司全资子淄博鑫胜热电有限公司
受让淄博鲁诚纺织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淄博诚舜热力有限公司 98%股权的
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已在事前向本人征求意见,我
们认为该鲁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中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及支
付方式合理,不会损害鲁泰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上市公司主要业务
的独立性,在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十)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就 2017 年半年度公司的对外担保
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决策程序合
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一)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及第九次会议上分别就“存货取得和
发出的计价方法” 进行变更及按照财政部 2017年5月10日修订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
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署:赵耀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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