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第 134 号 致: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曹钧律师、张明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 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 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临时提案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 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1 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 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 人姓名。 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般阳山庄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子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可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互联网投票 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程序、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时间:自 2021 年 5 月 6 日至 2021 年 5 月 7 日、2021 年 5 月 10 日(上午 8:00-11:30,下午 13:00-17: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截止 2021 年 4 月 30 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手续 的公司股东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 om.cn)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2 人、代表股份 29,606.7497 万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5,813.4517 万股的 34.501%。其中,B 股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 27 人、代表股份 15,009.4497 万股,占本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0.667%。 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28,970.8136万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5,813.4517万股的33.760%。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 人、代表股份14,909.5521万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7 人、代表股份 635.93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41%。其中,B 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 23 人,代表股份数 99.8976 万股,占 本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 2.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时,独立董事应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根据公司公告的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周志济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 委托,作为征集人,在公告的征集期间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 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经公司确认,在征集时间内,本次股东大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股东 1 名,代 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400 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 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中列明的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3 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 未提出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 同意 同意比例 反对 反对比例 弃权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296,067,497 278,290,862 93.996% 17,710,535 5.982% 66,100 0.022% 其中:与会 B 股股东 150,094,497 136,764,447 91.119% 13,274,050 8.844% 56,000 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 同意 同意比例 反对 反对比例 弃权 弃权比例 与会中小投资者 37,201,682 19,425,047 52.216% 17,710,535 47.607% 66,100 0.178% 其中:与会 B 股中小投资者 31,765,597 18,435,547 58.036% 13,274,050 41.788% 56,000 0.17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 同意 同意比例 反对 反对比例 弃权 弃权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296,067,497 278,806,983 94.170% 17,260,514 5.830% 0 0.000% 其中:与会 B 股股 150,094,497 137,738,568 91.768% 12,355,929 8.232% 0 0.000% 东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 同意 同意比例 反对 反对比例 弃权 弃权比例 与会中小投资者 37,201,682 19,941,168 53.603% 17,260,514 46.397% 0 0.000% 其中:与会 B 股中小投资者 31,765,597 19,409,668 61.103% 12,355,929 38.897% 0 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 同意 同意比例 反对 反对比例 弃权 弃权比例 4 与会全体股东 296,067,497 279,264,983 94.325% 16,792,414 5.672% 10,100 0.003% 其中:与会 B 股股 150,094,497 137,738,568 91.768% 12,355,929 8.232% 0 0.000% 东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 同意 同意比例 反对 反对比例 弃权 弃权比例 与会中小投资者 37,201,682 20,399,168 54.834% 16,792,414 45.139% 10,100 0.027% 其中:与会 B 股中小投资者 31,765,597 19,409,668 61.103% 12,355,929 38.897% 0 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独 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