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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 泰A: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认购私募基金的核查意见2022-04-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认购私募基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鲁泰
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泰纺织”或“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就鲁泰纺织拟
使用自有资金认购私募基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投资概述

    (一)投资目的

    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和项目资金运营需求下,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力量及资
源优势,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私募基金产品,获取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
使用效率。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投资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

    (二)投资金额

    人民币2亿元。

    (三)投资方式

    认购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型),具体为源晖红利2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

    (四)投资期限

    基金存续期15年,期间根据需要可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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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投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北京源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 1 号楼 44 层 4410 室
    法定代表人:寇杰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管理人登记编码:P106791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参与该基金份额认购、未在基金管理人中任职。公司与北京源晖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82,054.6829 万元

三、基金合同主要内容

    1、基金名称:源晖红利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基金类型:契约型;
    3、运作方式:开放式;
    4、基金的存续期限: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15 年;
    5、初始募集面值:本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为 1.00 元;
    6、基金经理:贾晓玮
    7、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本基金申购固定开放日为每个交易日;赎回固
定开放日为每个自然月 20 日,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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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基金的相关费用及业绩报酬: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0.47%,本基金的
年托管费、行政服务费率为 0.015%。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基金固
定计提确认日、赎回确认日和基金终止确认日按照合同约定计提业绩报酬。
    9、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4)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
职权;
    (5)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0、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
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
合格投资者;
    (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本基金的,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
《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
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7)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
限制、财产收入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8)向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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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反洗钱工作;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10)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1)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委托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资
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2)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不当得利;
    (13)谨慎关注自己的财产变动情况,保持自己的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
式畅通,并及时查阅网站公告;
    (14)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基金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
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
    (15)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应当妥善保管与身份
认证有关的设备、资料以及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相关信息,委托人通过有效身
份验证措施登录相关网络系统后的所有操作均视同委托人本人行为,委托人应当
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投资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长。
    12、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分析和整体市场估值水平的变化自上
而下的进行资产配置,在降低市场风险的同时追求相对投资收益。
    13、投资范围: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沪港通、
深港通、存托凭证(DR)、参与融资融券、将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
给证券金融公司、债券、债券回购(包括债券正回购和债券逆回购)、现金、银
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定
期存单、货币市场基金、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品种,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品(包括权证、期货和期权),以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机构
做交易对手的收益互换、场外期权,利率互换,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
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
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投资
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银行理财、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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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14、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委托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进行利益输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委托
人利益的投资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所投资的基金属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
操作风险等。

    (二)风险控制措施

    1、针对本次购买源晖红利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依据严格控制风险
的原则,对产品收益类型、投资类型、流动性、相关风险等问题进行了尽职调查
和评估。
    2、投资过程中,公司将不断加强对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和环境、相关政策、
国内外市场变化的关注和研究,加强与基金管理人的沟通,及时根据外部各项环
境的变化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投资进行调整。
    3、公司会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对基金运营开展持续的跟踪和分
析,及时了解基金投资方向及运营情况,督促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尽力维护
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五、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是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将自有资金投资于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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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基金,旨在借助专业机构的投资经验和专业能力,有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
效率,提高公司投资管理水平、把握投资行业发展的信息与趋势,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及现金流的正常流转无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

    本次投资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认购标的基金份额,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
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及经营的需要。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投资将在公司现有治理制度管理范围内
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就风险投资事项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公司风险投资的相关要求作
了明确规定;本次风险投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内部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风险投资事
项无异议。
    鉴于公司本次投资范围属于风险投资,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充分重视以下事项:
    1、重视风险投资事项对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严格执行公司风险投资制度
及审批程序。
    2、本次风险投资事项经审议通过后,公司相关管理层及其他人员在授权范
围内应充分关注相关的市场风险,谨慎投资,慎重决策,并按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实施风险投资,应保证流动资金充足,生产经营正常有序进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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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认购私募基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丁小文                  王文庭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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