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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 泰A:《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制度》(2023年3月修订)2023-03-21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
下统称大股东)、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股东(以下统称“特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公司 A 股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减持行为主要包括:
    (一)大股东减持,即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
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获得的股份、公
司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定股份”);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
持股份的,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
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
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
    第七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敏感期间、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及减持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的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
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主要亲属买卖股票的事前报备工作,定期检查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
买卖意向提前 2 个交易日填写《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问询函包括买卖股票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买卖时间、买卖数量。
    第十四条   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以下报告义
务: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交易前 17 个交
易日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填写《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报告减持计划,并在交易前 15
个交易日进行公告;
    (2)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当日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在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
告;
    (3)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当日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在 2 个交易日内予
以公告。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 B 股的大股东减持时,应在减持前 2 个交易日通知董事会秘
书并填写《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及时回复,填写《有关买卖公司
股票问询的确认函》。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相关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有关
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
行确认。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核查买卖行为无不当情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后,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核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
会秘书应制止,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相关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相关
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
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
的相关规定,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第二款所称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主体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二十六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
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
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的 50%。
    第二十七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
并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
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
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
在 6 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
本制度第三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制
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同一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
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三十条     计算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
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或者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
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
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
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
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
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并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
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就该事项
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亲属未履行本制度程序进
行公司股票买卖行为的,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对其买卖股票行为给公司规范运作
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向公司董事会进行书面解释,并纳入公司对相关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年度考评。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股份总数,是指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人民币
特种股票(B 股)的股份数量之和;本制度所称“以上”,是指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0 日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由董秘统一编号)


公司董事会:
    本人拟对本公司证券进行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请予以确认,交易大致情况如下:

拟交易人 拟交易时间 拟买卖股份数量     拟交易证券账户   拟交易人身份
潘平利                                                  高管本人




    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法律法
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规定,并且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问询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同问询函编号):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后,同意/不同意您在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
划的交易。本函以同意意见发出后,若在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
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再次提请您务必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
划外的交易,否则,所引起的不必要的后果均将由您本人承担。本确认函壹式贰份,
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