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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武锅B: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8-11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湖 北 松 之 盛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锅炉股份

    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贵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

    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贵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

    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贵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

    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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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贵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

    召开十五日以前,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及

    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以公告方式刊载

    于《证券时报》、《大公报》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

    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

    容进行了披露。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8 月11 日上午如期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 名,代表股份

    172,498,149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58.08%,其中,法人股股东(非

    流通股股东)2 人,代表股份172,000,000 股,占贵公司非流通股股

    东表决权股份总数100%;流通股B 股及股东代理人7 人,代表股份

    498,149 股,占贵公司外资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40%。我们将到

    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2009 年8 月3 日

    下午收市时贵公司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对,

    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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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公告中列明的《武汉锅炉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通过中国境内银行从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获

    得委托货款额度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该议案进

    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股东大会在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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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字盖章页]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彭和平

    韩 菁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