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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武锅B: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9-08-11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ST武锅 B 公告编号:2009-023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变更、新增议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9 年8 月11 日

    2.召开地点: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新工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国威先生

    6.本次会议于2009 年7 月25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开符

    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9 人、代表股份172,498,1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58.08%。

    2.非流通股股东:

    外资法人股股东1 人,代表股份151,470,000 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

    决权股份总数88.06%。国有法人股股东1 人,代表股份20,530,000 股,占公

    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11.94%。

    3.外资股股东(流通股B 股):

    外资股股东(代理人)7 人、代表股份498,149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表决

    权股份总数0.40%。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中国境

    内银行从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获得委托贷款额度的议案》。2

    因审议关联交易,外资法人股股份151,470,000 股的股东回避表决。内资

    国有法人股同意股份20,530,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1.94

    %,反对0 股,弃权0 股;外资股(流通股B 股)同意股份498,149 股,占出席

    会议外资股(流通股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40%,反对0 股,弃权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和平 韩 菁

    3.法律意见书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特此公告。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