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武锅B: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3月)2010-03-29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
部单位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武汉锅
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细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
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
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
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并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同外部单位签订保密协
议,督促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2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公司已披露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
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注:本制度已经2010 年3 月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