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武锅B:重大诉讼、仲裁公告2010-07-13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ST武锅B 公告编号:2010-026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 年7 月12 日,本公司收到三份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案号:
【2010】滨中商初字第23 号、【2010】滨中商初字第24 号、【2010】滨中商初字
第25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将三案的诉讼情
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案件一:
原告: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2007 年6 月26 日与被告签订了2007D012 号煤粉锅炉供货合同,
并向被告支付了1,000 万元的定金,但被告未依照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虽经
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锅炉生产成本增加,需执行新的市场价格为由,提出在双
方未能协商新的合同价格前拒绝供货,至今被告一台锅炉也未交付。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2007D012 号煤粉锅炉供货合同;
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00 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二:
原告: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2007 年2 月6 日与被告签订了2007D003 号煤粉锅炉供货合同,原
告分别于2007 年3 月25 日,2007 年5 月15 日支付了合同下四台锅炉的定金,共
计5,160 万元,但被告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至今被告仅交付一2
台锅炉,其余三台锅炉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锅炉生产成本增加,需执行新
的市场价格为由,提出在双方未能协商新的合同价格前拒绝供货。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2007D003 号煤粉锅炉供货合同;
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990 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三:
原告:邹平高新铝电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2006 年5 月24 日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桥铝电”)
与被告签订了2006D010 号煤粉锅炉供货合同,魏桥铝电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八台锅
炉的定金520 万元,但被告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虽经魏桥铝电
多次催要,被告以魏桥铝电必须支付合同以外的仓储费等费用作为继续供货的先
决条件,否则拒绝继续供货,该合同所包含的7#、8#号两台锅炉至今未交付。
2010 年3 月23 日,原告与魏桥铝电、被告三方签订合同转让协议,将魏桥铝电在
2006D010 号煤粉锅炉供货合同中的权力义务转让于原告。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2006D010 号煤粉锅炉供货合同;
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60 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案号:【2010】滨中商初字第23号的开庭时间为2010年8月19日9:00时;
案号:【2010】滨中商初字第24号的开庭时间为2010年8月20日9:00时;
案号:【2010】滨中商初字第25号的开庭时间为2010年8月24日9:00时。
本公司将按照滨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要求,收集并提供证据进行
应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注:截止2009年12月31日,本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显示,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
司已列入公司应收帐款单位第一名,涉及应收帐款的金额为11,381.6万元)3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没有影响,其他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诉讼的最
终判决结果。
五、备查文件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案号:【2010】滨中商初字第23 号、【2010】
滨中商初字第24 号、【2010】滨中商初字第25 号。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