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武锅B: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5-31
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
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锅炉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锅股份")的委托,指派本所杨翠琼、周群
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武锅股份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
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武
锅股份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在审查相关文件的过程
中,武锅股份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武锅股份所提供的所有文件、
资料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武锅股份已向本所律师
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武锅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
武锅股份董事会已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以公告方式在《证券时报》、
《大公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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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
露。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5 月 31 日(星期二)上午 10:00 时在武
锅股份新工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武锅股份董事长杨国威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武锅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30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178713734 股,占武锅股份股本总额的 60.17 %。
经本所律师对到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
及股东授权委托书的核实,到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10 年 4 月 30 日下午收市的
武锅股份《股东名册》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相符,上述人员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2、武锅股份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
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
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武锅股份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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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本所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178174834 股,反对 135100 股,弃权 403800 股,同意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 %。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78489634 股,反对 135100 股,弃权 89000 股,同意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 %。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78489634 股,反对 135100 股,弃权 89000 股,同意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 178489634 股,反对 135100 股,弃权 89000 股,同意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 %。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178624734 股,反对 0 股,弃权 89000 股,同意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
6、审议通过《2010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
酬的议案》
同意 177929434 股,反对 224100 股,弃权 560200 股,同意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 %。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
公司 2011 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 178489634 股,反对 135100 股,弃权 89000 股,同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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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 %;
8、审议通过《公司 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1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回避表决,该议案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表决。
同意: 27154734 股,反对 0 股,弃权 89000 股,同意股占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 %;
根据监票人、计票人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上述第一至第七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第八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武锅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关于武汉锅炉
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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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
见证律师(周群策):
执业证号:14201199810260541
见证律师(杨翠琼):
执业证号:14201200611253049
二 0 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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