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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武锅B: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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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锅
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武锅股份”)的委托,指
派本所杨翠琼、郭会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
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在审查相关文件的过程
中,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正本
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由
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3 年 6 月 8 日以公告方式在《证券时报》、
《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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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
程序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
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露。

    2013 年 6 月 21 日至 27 日,贵公司董事会多次以公告方式刊载
《关于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提示性公告》,向全体股东告知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本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
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6 月 28 日上午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按照
会议通知,贵公司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接受股
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3 年
6 月 2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13 年 6 月 27 日 15:00 至 2013 年 6 月 28 日 15:00。

    综上,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网络投票时间符合贵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
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
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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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股份 1810493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0.96 %;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638 人,代表股份 4394517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4.7964%。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外资法人股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1470000
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 88.06%。国有法人股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530000 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
11.94%。

    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
持股证明及股东授权委托书的核实,到会股东(代理人)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13 年 6 月 20 日下午
收市时贵公司《股东名册》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相符,上述人员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
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2、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8、议案 9 因涉及关联交易,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关联股
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议案 8、议案 9 均回避了表决;
议案 10 采用累积投票制;议案 11 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
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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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94832663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86.59%,反对 29382382 股, 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3.06%,弃权 779512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35%。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 151470000 股,
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88.06%,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内资国
有 法 人 股 同 意 股 份 20530000 股 , 占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11.94%,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94812163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86.58%,反对 29382582 股, 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3.06%,弃权 799812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36%。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 151470000 股,
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88.06%,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内资国
有 法 人 股 同 意 股 份 20530000 股 , 占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11.94%,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94812163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86.58%,反对 29382382 股, 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3.06%,弃权 800012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36%。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 151470000 股,
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88.06%,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内资国
有 法 人 股 同 意 股 份 20530000 股 , 占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11.94%,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同意 194812163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86.58%,反对 29482382 股, 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3.10%,弃权 700012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32%。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 151470000 股,
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88.06%,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内资国
有 法 人 股 同 意 股 份 20530000 股 , 占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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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194812163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86.58%,反对 29482382 股, 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3.10%,弃权 700012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32%。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 151470000 股,
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88.06%,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内资国
有 法 人 股 同 意 股 份 20530000 股 , 占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11.94%,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年度报酬
的议案》;

     同意 194443663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86.42%,反对 29853082 股, 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3.27%,弃权 697812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31%。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 151470000 股,
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88.06%,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内资国
有 法 人 股 同 意 股 份 20530000 股 , 占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11.94%,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
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 194448464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86.43%,反对 29753082 股, 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3.22%,弃权 793011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35%。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 151470000 股,
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88.06%,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内资国
有 法 人 股 同 意 股 份 20530000 股 , 占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11.94%,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42916863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第 5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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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7%,反对 30584794 股, 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41.60%,弃权 229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0.03%。其中,因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事项,外资法人股
股份 151470000 股股东回避表决;内资国有法人股同意股份 20530000
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通过中国境内银行从阿尔斯通(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获得委托贷款额度的议案》;

     同意 42916863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58.37%,反对 29949585 股, 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40.73%,弃权 658109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90%。其中,因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事项,外资法人
股 股份 151470000 股 股东回 避表决 ;内资国 有法人 股同意股 份
20530000 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0、以累计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补提名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1.1 选举秦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84822635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8.93%,反对 1986970 股, 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06%,弃权 18102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0.01%。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 151470000 股,占
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88.06%,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内资国有
法人股同意股份 20530000 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1.94%,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2 选举姜红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84910435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8.93%,反对 1986970 股, 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06%,弃权 18102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0.01%。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 151470000 股,占
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88.06%,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内资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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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同意股份 20530000 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1.94%,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1、审议通过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意 194274863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86.35%,反对 30058984 股, 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13.36%,弃权 66071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29%。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 151470000 股,
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88.06%,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内资国
有 法 人 股 同 意 股 份 20530000 股 , 占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11.94%,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根据监票人、计票人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议案 1 至议案 10 同意票超过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
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其中议案 8 和议案 9 的表决中,公
司关联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均回避了表决;议案 11
同意票超过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
以上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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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锅炉股
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杨翠琼):

                              执业证号:14201200611253049



                              见证律师(郭会林):

                              执业证号:14201201010820282



                              负 责 人 (吕晨葵):



                                          二 0 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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