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武锅B:公司章程修正案2013-09-24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规范公司投资衍生品行为,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对原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的议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
修改前: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修改后: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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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二十(20%)的且不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任何衍生品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二、修改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
修改前: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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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改后: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
(六)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二十(20%)的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的衍生品投资;
(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任何衍生品交易;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三、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
修改前: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5%)的借款或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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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担保;
6、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7、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改后: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5%)的借款或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需要披露的衍生品投资、衍生品关联交易及风险控制情况的专项意见;
6、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7、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股票投资等重大事项;
8、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9、对外担保;
10、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11、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
修改前: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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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听;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十七)在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为公司总股本51%股份的合法持有人之日后的第四年和第五年内,在任何连续
十二(12)个月内实施减员达公司正式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五(15%)以上的任何
裁员计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后: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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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二十(20%)的衍生品投资或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听;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十八)在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为公司总股本51%股份的合法持有人之日后的第四年和第五年内,在任何连续
十二(12)个月内实施减员达公司正式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五(15%)以上的任何
裁员计划。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
修改前: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对第一百三
十九条第十七款所述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投赞成票且武汉锅炉集团有
限公司提名董事投赞成票,方为有效。董事会对该条所有其他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投赞成票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修改后: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对第一百三
十九条第十八款所述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投赞成票且武汉锅炉集团有
限公司提名董事投赞成票,方为有效。董事会对该条所有其他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投赞成票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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