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武锅B: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13年9月)2013-09-24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建
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
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简称“《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
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
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
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也适
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
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六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
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
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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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按照《深圳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和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
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应定期关注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
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
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
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
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
签订变更合同或终止协议,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因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
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后应立即对其所持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
其股份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占用
即冻结”机制工作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具体情
况;
2、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或董事长收到报告后,董事长应立即通知全体董事并
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
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
联董事应予以回避;
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司法部
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4、若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三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立即以现金方式
清偿。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以现金清偿违规占用的资金,公司可以依法要求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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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并按法定程
序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对前述事项的有关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股东需回避表
决。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须根据有关规定对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有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实
施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应定期或不定期就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
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
以罢免。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
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外,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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