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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武锅B: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3年10月)2013-10-11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强化对公司
经理层的监督,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了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负责审核公司的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
司的经营管理。
   2、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
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审计工作组设组长一名。
   第八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6、   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3、   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应配
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和财务资料;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合同及出具的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资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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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召开临时会议。
委员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简单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组长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附则解释。



                                                         2013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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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
                关于修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修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五条:
   修改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修改后: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
   二、修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五条:
   修改前:委员会成员由 3 人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修改后: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三、修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五条:
   修改前:委员会成员由 3 人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人。
   修改后: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四、修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六条:
   修改前:委员会成员由 3 人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人。
   修改后: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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