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武锅B: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3年10月)2013-10-11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强化对公司
经理层的监督,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了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负责审核公司的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
司的经营管理。
2、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
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审计工作组设组长一名。
第八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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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6、 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3、 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应配
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和财务资料;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合同及出具的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资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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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召开临时会议。
委员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简单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组长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附则解释。
2013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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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关于修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修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五条:
修改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修改后: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
二、修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五条:
修改前:委员会成员由 3 人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修改后: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三、修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五条:
修改前:委员会成员由 3 人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人。
修改后: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四、修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六条:
修改前:委员会成员由 3 人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人。
修改后: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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