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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武锅B: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3年10月)2013-10-11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
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
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并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规
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订了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工作,向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2、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3、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
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设委员会秘书一人,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九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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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3、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4、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职,维护公司利益;
   2、     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3、     保证向董事会提交的报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材料:
   1、由有关部门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
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基本资料;
   2、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委员会备案;
   3、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
小组;
   4、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四条 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召开临时会议。
委员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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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简单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九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13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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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
                关于修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修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五条:
   修改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修改后: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
   二、修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五条:
   修改前:委员会成员由 3 人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修改后: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三、修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五条:
   修改前:委员会成员由 3 人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人。
   修改后: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四、修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六条:
   修改前:委员会成员由 3 人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人。
   修改后: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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