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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武锅B: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3年10月)2013-10-11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
保科学决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制订了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
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报告工作,专门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人事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
管理;
    2、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
作;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设委员会秘书一人,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由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1
    2、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4、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3、    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4、    对委员会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
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
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
理人选;
   3、收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
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5、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经理人选的书面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召开临时会议。
委员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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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简单多数通过。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九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13 年 10 月 10 日




                                                                           3
附注:
                关于修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修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五条:
   修改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修改后: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
   二、修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五条:
   修改前:委员会成员由 3 人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修改后: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三、修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五条:
   修改前:委员会成员由 3 人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人。
   修改后: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四、修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六条:
   修改前:委员会成员由 3 人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人。
   修改后: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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