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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武锅B: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的补充说明2014-03-27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ST武锅B        公告编号:2014-017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的补充说明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在《证券时
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该公告”)。经事后审核,公司现对该公告
的相关内容补充说明如下:
    一、章程第七十四条的修改,将:
    “具备股东身份的代理人接受五个以上(含五个)股东委托时,应按照公司
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公开征集并办理相关手续。
    非股东身份的代理人不得接受五个以上(含五个)股东委托,但本章程第八
十八条规定的征集人除外。”
    改为:
    “具备股东身份的代理人接受二十五个以上(含二十五个)股东委托时,应
按照公司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公开征集并办理相关手续。
    非股东身份的代理人不得接受二十五个以上(含二十五个)股东委托,但本
章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征集人除外。”
    公司听取了部分股东对该条的意见反映,该条修改进一步放宽了现有章程对
于代理人接受股东委托人数的要求,从五个股东放宽到二十五个股东。
    二、章程第八十八条的修改,将:
    “(一)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1)、公司董事会;
      (2)、公司独立董事;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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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为:
    “(一)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1)、公司董事会;
     (2)、公司独立董事;
      (3)、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
    由于国务院在2013年12月27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第四条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因此公司将原来章程规定征集人的主体资格之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了修改。
    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
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以及《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
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董
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按
照这两个文件的规定,只有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
才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因此公司为了章程内容符合相关文件的要求,将第八十八条关于征集人的主
体资格要求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
干规定》的规定保持一致。
    目前而言,公司尚未发现有关部门出台“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的实施办
法”,在规范性文件尚未进一步明确征集人主体资格具体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在
实务中只要求征集人是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对于征集人的其他资格要求,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主管机关的规定出
台后再作规定。所以,公司在章程修正案前言部分也明确了日后法律法规,或证
监会、深交所就股东表决制度出台进一步的规定时,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章程作进
一步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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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章程修正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
意见书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咨讯网。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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