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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武锅B: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2014-04-15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ST武锅B            公告编号:2014-028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晋民
再字第 42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此次诉讼进
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披露
    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与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因《2×200MW 机组燃煤锅炉经济合同》的履
行产生纠纷,于 2010 年 4 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西振兴集团
有限公司偿还本公司合同款共计 4,797 万元,违约金及利息共计 2,204.7 万元。
   2011 年 10 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判决山西振兴集团有
限公司支付本公司合同款 3,982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判决执行过程中,本公司发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就山西振兴集团有限
公司名称变更这一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公 司 于 2010 年 5 月 20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 《 大 公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
告》,公告编号:2010-023
    公司于2011年1月18日、2011年10月19日、2013年2月1日分别在《证券时
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1-001、2011-037、
2013-015
    2013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



                                                                                       1
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公司先后于 2013 年 4 月 27 日、2013 年 10 月 16 日在
《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武汉
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3-020、
2013-048
二、本案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经开庭审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晋民初字第 8 号民事判决;
       2、解除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振兴集团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经济合
同;
    3、被告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
限公司合同款 4,797 万元(因已判定 2#锅炉的已付订金 815 万元转为 1#锅炉的部
分货款,故 1#锅炉总欠款 4,797 万元中的 815 万元无须再行支付)及相应利息;
       4、驳回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本判决的执行情况。
五、备查文件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晋民再字第 42 号。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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