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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武锅B:股票暂停上市公告2014-05-14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ST武锅B     公告编号:2014-049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名称: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B 股股票
    股票简称:*ST 武锅 B
    证券代码:200770
    暂停上市起始日:2014 年 5 月 16 日起
二、2014 年 5 月 13 日,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4】166 号)。因公司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1.1 条、第 14.1.2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
本公司股票自 2014 年 5 月 16 日起暂停上市。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争取公司股票恢
复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的议案,公告刊登在 2014 年 4 月 29 日《证券时报》、
《大公报》上(公告编号:2014-036)。为争取股票恢复上市,公司将采取如下
具体措施化解退市风险:
    1、在拥有 100 万千瓦等级超超临界塔式煤粉、60 万千瓦等级超临界π式煤
粉炉等先进技术的同时, 积极参与国内市场的投标,进一步拓展国内市场;
    2、在阿尔斯通的支持下,积极获取生产主要锅炉部件的出口订单,积累超临
界和超超临界锅炉的制造经验并证明新工厂的生产能力,从而提高公司在国内市
场的竞争力和拓展国内市场份额;
    3、加大人员培训力度,使其尽快掌握新技术和适应新流程,以满足出口订
单对质量的高标准要求并积累出口销售的经营业绩;
    4、继续争取获得控股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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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
    5、在阿尔斯通的支持下,争取在出口订单中获取对公司有利的付款条件,以
改善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和降低财务费用;
    6、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成本控制和现金流管
理,争取尽可能多地完成订单、形成销售并确认项目利润,力争实现 2014 年经
营业绩扭亏为盈的目标;
    7、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4 月 11 日披露的《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债转股
方案》是为避免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做出的重要举措,该方案若实施后,公司净资
产将由负值转正值,其净资产将能满足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要求。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股票被暂停上市
的,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股
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
正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一千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
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6、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
虚假记载;
    7、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股票应当被暂停上市
或者终止上市的情形;
    8、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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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
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2)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
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为负值;
   (3)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
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4)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
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5)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
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
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 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
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7)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8)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财务
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
上市申请;
   (9)公司因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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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14.1.1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股权分布
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10)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
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
   (11)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B 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
计成交量低于一百万股;
   (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
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一百
万股;
   (13)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
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三百万股;
   (14)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1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
均低于股票面值;
   (16)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
A股、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股票面值;
   (17)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次
公开谴责;
   (18)上市公司或者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者要约收
购,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
   (19)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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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限内仍不能具备上市条件;
   (20)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21)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22)公司因故解散;
   (23)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24)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25)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电话:027-81993700    81994270
    传真:027-81993701
    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路 1 号
    邮编:430205
    联系人:侯莉
   《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将严格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披露为恢复股票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的进展
情况。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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