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武锅B: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5-22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ST武锅B 公告编号:2013-052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变更提案情况。
二、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14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三)上午 10:00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路 1 号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国威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6 人、代表股份 172,07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57.94 %。
2、非流通股股东:
外资法人股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1,470,000 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6%。国有法人股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530,000 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94%。
3、外资股股东(流通股 B 股):
外资股股东(代理人)4 人、代表股份 70,400 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流通股 B 股)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周群
策、杨翠琼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议案 1 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议案 2 采用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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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投票制,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意 172,070,4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其中:外资
法人股同意股份 151,470,000 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88.06%,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内资国有法人股同意股份 20,530,000 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1.94%,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
经修改后的《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2、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候选人议案》。
1.1 选举高岩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高岩先生获 172,070,4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其
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 151,470,000 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88.06%,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内资国有法人股同意股份 20,530,000 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1.94%,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2 选举 Pascal Alexander Radue 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Pascal Alexander Radue 先 生 获 172,070,400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 151,470,000 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88.06%,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内资国有法人股同意股份 20,530,000 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 11.94%,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3 选举黎江虹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黎江虹女士获 172,070,4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其
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 151,470,000 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88.06%,反对 0 股,弃
权 0 股;内资国有法人股同意股份 20,530,000 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1.94%,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个人简历详见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证券时报》、《大公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群策 杨翠琼
3、法律意见书结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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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请见巨潮咨讯网。法律意见书中表述
的议案表决结果与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的议案表决结果一致。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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