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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武锅B: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5-24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ST武锅B             公告编号:2014-056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变更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上午 10:00
     (2)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4 年 5 月 23 日 9 :30—11:30;13:00—15:00
     (3)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时间:2014 年 5 月 22 日 15:00—2014 年 5 月 23 日 15:00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路 1 号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表决方式: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投票表决
      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杨国威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8 人,代表股份 175,340,80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9.0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635 人,代表股份
56,808,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9.13%。
    2.非流通股股东:
    外资法人股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1,470,000 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
数 88.06%。国有法人股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530,000 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
股份总数 11.9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周
群策、杨翠琼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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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
下议案 1、议案 2 因涉及关联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关联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议案 1、议案 2 均回避了表
决。议案 1 须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议案 2 必须在议案 1 表决通过的前提条件下,且须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参与该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债转股方案》;
     本议案未能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9,979,341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50.53%;反对
39,139,919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49.47%;弃权 0 股,占现场
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其中,因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事项,外资法人股股
份 151,470,000 股股东回避表决;内资国有法人股同意股份 20,530,000 股,占非流通股股
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了《为顺利实施本次债转股,董事会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
授权的管理人员根据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债转股方案>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全权实施本次债转股,包括相关文件的签署和履行等》;
    鉴于议案 1 未能通过,虽然议案 2 超过了参加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依法也不能认可为股东大会同意通过。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9,969,341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50.52%;反对
39,084,319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49.40%;弃权 65,600 股,占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08%。其中,因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事项,外资
法人股股份 151,470,000 股股东回避表决;内资国有法人股同意股份 20,530,000 股,占非
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群策     杨翠琼
    3、法律意见书结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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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请见巨潮咨讯网。法律意见书中
表述议案表决结果与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的议案表决结果一致。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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