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武锅B: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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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锅
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武锅股份”)的委托,指
派本所杨翠琼、郑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
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在审查相关文件的过程
中,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正本
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由贵
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以公告方式在《证券时报》、
《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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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
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
程序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
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露。
2014 年 6 月 18 日至 24 日,贵公司董事会多次以公告方式刊载
《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提示性公告》,向全体股东
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本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
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6 月 25 日上午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按照
会议通知,贵公司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接受股
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25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14 年 6 月 24 日 15:00 至 2014 年 6 月 25 日 15:00。
综上,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网络投票时间符合贵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
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
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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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股份 1735770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8.44%;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444 人,代表股份 4727536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 15.92%。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外资法人股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1470000
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 88.06%。国有法人股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530000 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
11.94%。
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
持股证明及股东授权委托书的核实,到会股东(代理人)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14 年 6 月 18 日下午
收市时贵公司《股东名册》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相符,上述人员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
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2、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8 因涉及关联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关联股东阿尔斯
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议案 8 回避了表决;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
议案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20338284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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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9%,反对 17449528 股, 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7.90%,弃权 200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0.01%。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 151470000 股,占
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88.06%,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内资国有
法人股同意股份 20530000 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1.94%,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338284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2.09%,反对 17449528 股, 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7.90%,弃权 200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0.01%。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 151470000 股,占
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88.06%,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内资国有
法人股同意股份 20530000 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1.94%,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331264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2.06%,反对 17519728 股, 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7.93%,弃权 200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0.01%。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 151470000 股,占
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88.06%,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内资国有
法人股同意股份 20530000 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1.94%,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同意 20338284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2.09%,反对 17449528 股, 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7.90%,弃权 200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0.01%。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 151470000 股,占
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88.06%,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内资国有
法人股同意股份 20530000 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1.94%,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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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20338284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2.09%,反对 17449528 股, 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7.90%,弃权 200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0.01%。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 151470000 股,占
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88.06%,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内资国有
法人股同意股份 20530000 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1.94%,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年度报酬
的议案》;
同意 20338284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2.09%,反对 17449528 股, 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7.90%,弃权 200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0.01%。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 151470000 股,占
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88.06%,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内资国有
法人股同意股份 20530000 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1.94%,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
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 20338284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2.09%,反对 17449528 股, 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7.90%,弃权 200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0.01%。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 151470000 股,占
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88.06%,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内资国有
法人股同意股份 20530000 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1.94%,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5191284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 74.82%,反对 17469528 股, 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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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表决权的 25.18%,弃权 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其中,因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事项,外资法人股股
份 151470000 股股东回避表决;内资国有法人股同意股份 20530000
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本议
案经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票超过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签订公司股
票被暂停上市后相关协议的议案》;
同意 20338284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2.09%,反对 17449528 股, 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7.90%,弃权 200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0.01%。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 151470000 股,占
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88.06%,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内资国有
法人股同意股份 20530000 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1.94%,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根据监票人、计票人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议案 1 至议案 9 均经超过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其中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
有限公司因与议案 8 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对该议案回避了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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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锅炉股
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吕晨葵):
见证律师(杨翠琼):
执业证号:14201200611253049
见证律师(郑 勇):
执业证号:14201200310990201
二 0 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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