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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武锅B: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6-26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ST武锅B                   公告编号:2014-067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变更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 年 6 月 25 日(星期三)上午 10:00
      (2)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4 年 6 月 25 日 9 :30—11:30;13:00—15:00
      (3)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时间:2014 年 6 月 24 日 15:00—2014 年 6 月 25 日 15:00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路 1 号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表决方式: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投票表决
       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杨国威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6 人,代表股份 173,577,014 股,占公司
有 表 决 权 总 股 份 的 58.44 % ;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 代 理 人 ) 共 444 人, 代 表 股 份
47,275,3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5.92%。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非流通股股东):
     外资法人股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代表股份 151,470,000 股;国有
法人股股东: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 20,530,000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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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勇、杨翠琼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议
案 8 因涉及关联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公司关联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议案 8 回避了表决。本次会议审议的
全部议案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03,382,84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92.09%;反对
17,449,528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7.90%;弃权 20,000 股,占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01%。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382,847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4%;反对 17,449,528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2%;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03,382,84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92.09%;反对
17,449,528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7.90%;弃权 20,000 股,占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01%。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382,847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4%;反对 17,449,528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2%;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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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3、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03,312,64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92.06%;反对
17,519,728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7.93%;弃权 20,000 股,占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01%。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312,647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0%;反对 17,579,728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6%;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4、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同意 203,382,84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92.09%;反对
17,449,528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7.90%;弃权 20,000 股,占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01%。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382,847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4%;反对 17,449,528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2%;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5、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203,382,84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92.09%;反对
17,449,528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7.90%;弃权 20,000 股,占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01%。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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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382,847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4%;反对 17,449,528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2%;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6、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年度报酬的议案》;
     同意 203,382,84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92.09%;反对
17,449,528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7.90%;弃权 20,000 股,占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01%。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382,847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4%;反对 17,449,528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2%;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
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 203,382,84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92.09%;反对
17,449,528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7.90%;弃权 20,000 股,占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01%。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382,847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4%;反对 17,449,528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2%;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8、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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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同意 51,912,84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74.82%;反对
17,469,528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25.18%;弃权 0 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530,000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因审议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关联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382,847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4%;反对 17,469,528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6%;弃权 0 股。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9、审议通过了《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签订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相关协
议的议案》。
     同意 203,382,847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92.09%;反对
17,449,528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7.90%;弃权 20,000 股,占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01%。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382,847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4%;反对 17,449,528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2%;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五、本次会议同时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所作的《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 勇、杨翠琼
    3、法律意见书结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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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请见巨潮咨讯网。法律意见书中
表述议案表决结果与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的议案表决结果一致。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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