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 规和《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聘任陈超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我们审阅了陈超明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后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有履行相应总经理职责的 能力和条件。 2、本次公司聘任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陈超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在其他单位任职,与本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我们同意聘任 陈超明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签字: 唐国平 谢获宝 黎江虹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