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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武 锅B: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7-12-07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武锅B	公告编号:2007-043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变更、新增提案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12月7日
    2.召开地点:武汉市武珞路586号公司第一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YEUNG Kwok Wei Richard (杨国威)先生
    6.本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0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73,025,2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8.26%.
    2.非流通股股东:
    外资法人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151,47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88.06%。
    国有法人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20,53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11.94%。
    3.外资股股东(流通股B股):
    外资股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025,268股,占外资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82%。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172,65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9%,反对0股,弃权370,868股。其中:外资法人股股份151,47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88.06%,反对0股,弃权0股;内资国有法人股股份20,53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11.94%,反对0股,弃权0股;外资股(流通股B股)同意股份654,4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流通股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63.83%,反对0股,弃权370,868股。
    2、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172,65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9%,反对0股,弃权370,868股。其中:外资法人股股份151,47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88.06%,反对0股,弃权0股;内资国有法人股股份20,53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11.94%,反对0股,弃权0股;外资股(流通股B股)同意股份654,4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流通股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63.83%,反对0股,弃权370,868股。
    3、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同意172,65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9%,反对0股,弃权370,868股。其中:外资法人股股份151,47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88.06%,反对0股,弃权0股;内资国有法人股股份20,53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11.94%,反对0股,弃权0股;外资股(流通股B股)同意股份654,4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流通股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63.83%,反对0股,弃权370,868股。
    4、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172,65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9%,反对0股,弃权370,868股。其中:外资法人股股份151,47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88.06%,反对0股,弃权0股;内资国有法人股股份20,53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11.94%,反对0股,弃权0股;外资股(流通股B股)同意股份654,4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流通股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63.83%,反对0股,弃权370,868股。
    5、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新工厂的投资计划》.
    同意172,65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9%,反对0股,弃权370,868股。其中:外资法人股股份151,47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88.06%,反对0股,弃权0股;内资国有法人股股份20,53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11.94%,反对0股,弃权0股;外资股(流通股B股)同意股份654,4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流通股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63.83%,反对0股,弃权370,868股。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和平  彭波
    3.法律意见书结论: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