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华包B: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01
证券代码:200986 证券简称:粤华包 公告编号:2018-068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 2018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五)14:30 召开。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30 日
下午 15:00 至 10 月 31 日 15:00;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禅城经济开发区罗格园科洋路 3 号之
7 二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李 军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持有有效表决权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代表股份
的股东(代理人) 比例
5 331,316,265 65.5520%
2、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代表股份
股份的股东(代理人) 比例
4 1,804,235 0.3570%
3、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 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代表股份
(代理人,含网络投票部分) 东股份总数的比例
2 95,105 0.0553%
4、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公司只公开发行了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即为外
资股股东出席情况,社会公众股东的投票情况即为外资股股东的投票情况。
5、内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内资发起人股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代表股份
东(代理人) 比例
3 331,221,160 65.5332%
6、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持有有效表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代表股份
决权的股东(代理人) 比例
4 331,236,160 65.5362%
7、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代表股份
人) 比例
1 80,105 0.0158%
8、公司见证律师及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2
(一)关于聘请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投票情况
表决意见
类别 表决股份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内资股 331,221,160 100.00% - 0.00% - -
普通 B股 15,000 15.77% 80,105 84.23% - -
决议 总体 331,236,160 99.98% 80,105 0.02% - -
其中:中小股东 1,724,130 95.56% 80,105 4.44% - -
注:“比例”指该股份类别表决意见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同一股份类别股东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关联股东已放弃对本项议案的表决权。
2、表决结果: 通过。
(二)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投票情况
表决意见
类别 表决股份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内资股 331,221,160 100.00% - 0.00% - -
普通 B股 15,000 15.77% 80,105 84.23% - -
决议 总体 331,236,160 99.98% 80,105 0.02% - -
其中:中小股东 1,724,130 95.56% 80,105 4.44% - -
注:“比例”指该股份类别表决意见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同一股份类别股东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关联股东已放弃对本项议案的表决权。
2、表决结果: 通过。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投票情况
表决意见
类别 表决股份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3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内资股 331,221,160 100.00% - 0.00% - -
普通 B股 15,000 15.77% 80,105 84.23% - -
决议 总体 331,236,160 99.98% 80,105 0.02% - -
其中:中小股东 1,724,130 95.56% 80,105 4.44% - -
注:“比例”指该股份类别表决意见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同一股份类别股东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关联股东已放弃对本项议案的表决权。
2、表决结果: 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春芳律师、陈微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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