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借款符合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需求,借款利率合理, 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 2、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向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文京 李 军 鲁桂华 202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