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华包B: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20-09-23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豪高新”)拟通过向佛山华
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华包”或“公司”)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 股
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粤华包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7 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的自查论证,董事
会认为:
1、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
报批事项。公司已在《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
装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
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粤华包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冠豪高
新将承继及承接粤华包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
义务。本次交易前,冠豪高新及粤华包均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
况,亦不存在其他限制、禁止本次交易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冠豪高新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冠豪高新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冠豪高新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冠
豪高新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冠豪高新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
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7 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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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