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粤华包B:独立董事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23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装
 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华包”
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经审慎分析,在事前知晓并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后对广
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豪高新”)换股吸收合并粤华包(以下
简称“本次合并”)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符合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
   三、本次合并有利于实现公司与冠豪高新的协同发展,有利于增强合并后存续公
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
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合并的换股价格合理、公允,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佛山
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公司与冠豪高新
签订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为充分保护公司对本次合并方案持有异议的股东的利益,本次合并将赋予公
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1
   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公司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有关议案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已依法回避,亦未委托其他非
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八、本次交易已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该等程
序履行具备完备性及合规性,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相关事项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张文京   李军   鲁桂华




                                                                2020年9月22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