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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华包B:独立董事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9-23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
     装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山华新
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华包”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广东冠豪
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豪高新”)换股吸收合并粤华包(以下简称
“本次合并”)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拟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的本次交易的方案、《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佛
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文
件进行了充分审查,基于独立、审慎、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的利益。
    二、本次合并有利于实现公司与冠豪高新的协同发展,有利于增强合并后存
续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
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且具有合理性,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等有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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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交易的有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构成公司关联交易。公司董
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次交易有关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亦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张文京   李军   鲁桂华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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