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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华包B:独立董事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1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佛山华
 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粤华包”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在事前知晓并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2020年第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后对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冠豪高新”)换股吸收合并粤华包(以下简称“本次合并”)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符合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
   三、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公司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
有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已依
法回避,亦未委托其他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
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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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次交易已经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
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
合并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估值报告》、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佛
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估值报告》,本次交易
中所选聘的估值机构具有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合理,出具的估值报告结论合
理,估值定价公允,相关事项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为充分保护公司对本次合并方案持有异议的股东的利益,本次合并将赋
予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合并后存续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从
根本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相关事项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张文京   李军   鲁桂华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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