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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华包B: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现金选择权派发及实施的提示性公告2021-06-08  

                        证券代码:200986          证券简称:粤华包 B         公告编号:2021-049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本公司现金选择权派发及实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由于本公司股票目前交易价格高于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投资
者行使现金选择权将可能导致亏损,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

    重要提示:

    1、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关于核准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装
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50 号)核准。

    2、为充分保护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或“粤华包”)股东的合法利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由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纸业”)担任本公司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于现金选择权最
后交易日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均可按本公告
的规定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粤华包股票申报行使现
金选择权。若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未申报或未有效申报行
使现金选择权,则其所持粤华包股票将强制转换为冠豪高新 A 股股票。

    3、本公司股票(证券代码:200986)将自 2021 年 6 月 11 日开始连续停牌,
此后本公司股票将进入现金选择权派发、行权申报、行权清算交收阶段,不再进
行交易,直至实施换股后,转换成冠豪高新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挂牌交
易。2021 年 6 月 10 日为公司股票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4、截至现金选择权登记日,如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已提交本公司股票作为

                                                                         1
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则于现金选择权派发日,该部分股票对应的现金选择权
将被派发至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

    5、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应于现金选择权登
记日收市前及时办理提前购回手续,否则将不予派发现金选择权。

    6、现金选择权派发完毕后即进入申报程序。获得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在申
报日(申报日另行公告)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内以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按照 2.82 港元/股的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相应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过户给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中国纸业。其中:

    (1)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被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
法冻结的本公司股份,其合法持有人已向本公司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及其
他依法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无权行使现金选择权;

    (2)已提交本公司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
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将粤华包股份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
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

    (3)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
申报期截止日前及时办理提前购回手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

    7、本次现金选择权所含权利的 Delta 值的绝对值低于 5%,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 年修订)》,本公司将采用手工申报
方式实施现金选择权。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算均通过手工方式完成。手工行权
的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后文“四、申报行使现金选择的方式”之“(一)行权确认”。

    8、截至 2021 年 6 月 7 日,即本提示性公告刊登之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本公
司股票收盘价为 5.55 港元/股,相对于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溢价 96.81%。若投
资者行使现金选择权,将可能导致一定亏损,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9、现金选择权方案实施完成后,粤华包将进入终止上市程序,原粤华包股
东持有的粤华包股份将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冠豪高新股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2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上市公司合并中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
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因换股而持有冠豪高新股份的原粤华包投资者,其持有冠豪高新股份的持股
时间自冠豪高新股份登记到沪市 A 股账户中时开始计算,其未来获得冠豪高新派
发的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上述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相关公司股票退
出登记,不纳入红利所得税的计算范围。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因证券转换而导致粤
华包股份退出登记,不纳入红利所得税的计算范围。

    10、本提示性公告仅对本公司股东现金选择权派发具体安排及申报行权的有
关事宜作出说明,不构成对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建议。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关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 刊 登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
并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全
文及相关文件,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刊登的《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
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换股吸收合并的换股价格、换股比例等事项
的公告》全文及相关文件,并及时关注本公司发出的相关公告。

    一、释义

    本公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的含义如下:

公司、本公司、粤华包     指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3
冠豪高新                 指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本 指        冠豪高新向粤华包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份
次合并                         换股吸收合并粤华包的交易行为
换股                     指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换股股东将所持粤华包
                               股票按换股比例换成冠豪高新为本次换股吸收
                               合并所发行的 A 股股票的行为

现金选择权               指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赋予粤华包异议股东的权
                               利。申报行使该权利的粤华包异议股东可以在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要求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以现金受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粤华包股票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指    向行使现金选择权股东支付现金对价并获得粤
                               华包股票的机构。中国纸业担任本次合并的现
                               金选择权提供方
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指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在该日受让粤华包异议股东
                               拟用于行使现金选择权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并
                               向该部分粤华包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
中国纸业                 指    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现金选择权最后交易日     指    2021 年 6 月 10 日
       二、有权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本公司拟于现金选择权最后交易日后向异议股东派发现金选择权。于现金选
择权最后交易日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均可按
本公告的规定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粤华包股票申报
行使现金选择权。

   登记在册的粤华包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粤华
                                                                          4
包关于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
项子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
对票;②自粤华包审议本次合并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册
的粤华包股东,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③在现
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
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粤华包异议股东在本次粤华包换股吸收
合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
等)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粤华包异议股东发生股票买入行
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该等股份不享有现金选择权。

    持有以下股份的登记在册的粤华包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现
金选择权:①存在权利限制的粤华包股份,如已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
被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②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粤华包承
诺放弃粤华包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股份;③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
择权的股份。上述无权主张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将于换股日按照换股比例转换成冠
豪高新发行的股票。

    已提交粤华包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粤华包异议股东,须在现金选
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将粤华包股票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到其普通
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粤华包异议股
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及时办理完提前购回手续,方可行使现金选
择权。

    现金选择权派发完毕后,即进入申报程序。根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在
申报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内履行有效申报程序的粤华包现
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可以按照本公司的规定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对于成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粤华包股份,将由中国纸业向行使现金选择
权的股东支付现金对价,中国纸业受让相应股份。

    三、现金选择权的基本条款

    (一)现金选择权的代码及简称

                                                                     5
    粤华包 B 股现金选择权代码:238005

    简称:华包 HBP1

    (二)现金选择权的标的证券

    粤华包 B 股标的证券代码:200986

    标的证券简称:粤华包 B

    (三)现金选择权的派发方式

    1、现金选择权将以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投票时使用的证券账户为单位派发。

    2、如果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的证券账户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单元(证
券公司营业部),且在现金选择权最后交易日均持有本公司股票,则现金选择权
的派发以本次现金选择权最后交易日该股东的证券账户在各个交易单元持股数
量,按照持股数量大小排序依次派发,直至实际派发数量等于该股东应享有的现
金选择权数量。

    (四)现金选择权的派发比例及数量

    粤华包股东所持每 1 股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股份将获派 1 份现金选择权。

    (五)现金选择权的上市安排

    不上市交易。

    (六)现金选择权的行权比例

    行权比例为 1:1,即现金选择权持有人每持有 1 份该等权利有权向现金选
择提供方出售 1 股本公司股份。

    (七)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粤华包 B 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 2.82 港元/股。

    (八)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方式

    采用手工申报的方式。


                                                                         6
    (九)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期间

    申报日(申报日时间另行公告)的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十)到期后未行权权利的处置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结束后,未申报行权的现金选择权将予以注销。

    四、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方式

    (一)行权确认

    1、现金选择权手工申报期间,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应当填写并签署《投
资者手工申报行权确认书》。(格式另行公告)

    2、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将上述确认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境内法人股东:
包括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券
账户复印件、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市后的持股凭证;境外法人股东:包括经公证
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负责人证明书与负责人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机
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内
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复印件、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市后的持
股凭证;境外自然人股东: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委托
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规定的
申报期间内以邮件、邮寄方式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交。邮件、邮寄方式的到达签收
时间需在有效申报时间内。上述资料提交不全的,视为无效申报。

    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
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家
(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
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
认证。

    境外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如同时提供中文文本与外文文本,
以中文文本为准。

                                                                       7
    (二)行权前的确认事项

    1、符合条件的股东可选择全部或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

    2、在申报现金选择权行权前,有权股东应当确认其拟行权的数量不超过其
证券账户中拥有的现金选择权权利数量,且证券账户中有足额的本公司股份。如
被冻结或质押股份的持有人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应于申报前解除冻结或质押。
如果有权股东在申报期间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数量大于其证券账户中实际
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则有效申报数量为该有权股东实际持有的未
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如果有权股东在申报期间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数
量等于或小于其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未冻结及未质押的股份数量,则有效申报
数量为申报的现金选择权数量。

    3、除司法强制扣划以外,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不得再行转让或在
其上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被司法强制扣
划的,则该部分股份已申报行使的现金选择权自司法扣划发生时起无效。

    4、已提交本公司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须
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前将粤华包股票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
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

    5、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申
报期截止日前及时办理完提前购回手续,方可行使现金选择权。

    6、现金选择权将以申报主体投票时使用的证券账户为单位派发。如果现金
选择权申报主体在现金选择权最后交易日至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期间(日期
另行公告)进行转托管等可能导致异议股东证券账户托管交易单元(证券公司营
业部)变更的行为,将可能导致异议股东无法行权,因此特别建议异议股东在上
述期间避免转托管等可能导致异议股东证券账户所在交易单元变更的行为。

    (三)行权期间股票交易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本公司股票停牌。

    (四)行权结算的具体流程

                                                                     8
     行权成功后,将计减有权股东证券账户中相应数量的现金选择权权利和本公
司股份;合格申报的现金选择权所涉及的股份划拨过户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
后 3 个工作日内,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将按照每一份现金选择权(粤华包 B 股异议
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 2.82 港元/股)的价格向相关有权股东所指定的账
号支付现金并同时代扣股票划拨过户所产生的相应税费。

     (五)申报期满后,有权股东证券账户中未行权的现金选择权将予以注销。

     (六)费用

     有权股东通过手工方式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或撤回现金选择权行使申报所
产生任何费用自行承担。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根据行权股份划拨申请的股份数量,
向相应的有权股东代收行权股票过户费。

     五、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及其履约能力

     本次粤华包 B 股股票现金的选择权提供方为中国纸业。中国纸业信誉良好,
具有较强的财务实力,具备提供现金选择权的能力。

     六、现金选择权派发及实施时间安排

       日期                                       事项

2021 年 6 月 4 日    粤华包刊登换股吸收合并事宜的提示性公告、现金选择权派发及实施

                     的提示性公告

2021 年 6 月 10 日   粤华包股票最后一个交易日

2021 年 6 月 10 日   粤华包股东现金选择权最后交易日

2021 年 6 月 11 日   粤华包股票自本日起开始停牌,直至终止上市

2021 年 6 月 17 日   现金选择权派发登记日

                     T 日为现金选择权申报首日(具体日期另行公告),本公司于每个交易
T至T+4交易日
                     日内刊登提示性公告,申报截止时间为 T+4 交易日下午 3 点整

T+9 交易日内         公告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

     七、关于有权股东相关权利的说明

     虽然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为有权股东提供了现金选择权,但并不意味着强制有
权股东必须接受本公告中的行权价格并相应申报股份,有权股东可以选择按本公
                                                                                  9
告中的价格将相应股份转让给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或者选择转换为冠豪高新股份
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八、关于换股所涉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现金选择权方案实施完成后,粤华包将进入终止上市程序,原粤华包股东持
有的粤华包股份将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冠豪高新股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上市公司合并中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
合并后公司股票。

    因换股而持有冠豪高新股份的原粤华包投资者,其持有冠豪高新股份的持股
时间自冠豪高新股份登记到沪市 A 股账户中时开始计算,其未来获得冠豪高新派
发的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上述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相关公司股票退
出登记,不纳入红利所得税的计算范围。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因证券转换而导致粤
华包股份退出登记,不纳入红利所得税的计算范围。

    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丁国强、施慧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路 508 号

    邮编:528000

    联系电话:0756-8666978

                                                                       10
    传真:0756-8666922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大 公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