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华包B:广东冠豪高新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A、B股证券账户转换业务操作指引2021-07-10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A、B 股证券账户转换
业务操作指引
2021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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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操作指引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的含义如下:
冠豪高新 指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粤华包、粤华包 B 指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份
吸收合并、本次吸收合
指 换股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暨关
并
联交易
中国纸业 指 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结算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 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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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义 ............................................................................................................................... 2
目录 ............................................................................................................................... 3
特别提示 ....................................................................................................................... 4
第一部分:投资者类型说明 ....................................................................................... 5
第二部分:业务基本安排 ........................................................................................... 6
一、B 股退出登记 ................................................................................................. 6
二、申报冠豪高新 A 股的证券账户 ................................................................... 7
三、配发沪市证券 A 股账户 ............................................................................... 7
四、账户转换结果的通知 .................................................................................... 8
五、A 股初始登记................................................................................................. 8
六、人民币资金账户开通/开立(仅适用于配发账户的投资者) ................... 9
七、股份出售及清算交收 .................................................................................. 11
八、资金划付 ...................................................................................................... 13
九、送股、派息 .................................................................................................. 15
十、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 15
十一、股东大会 .................................................................................................. 16
十二、配股 .......................................................................................................... 16
十三、配发证券账户注销 .................................................................................. 17
十四、配发证券账户质押、冻结、非交易过户处理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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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装
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方案已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经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和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
经冠豪高新和粤华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 年 3 月 11 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召开 2021 年第五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对本次吸收合并进行了审
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本次吸收合并事项获有条件通过。2021 年 4 月 12 日,
冠豪高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150 号)。
为确保本次吸收合并顺利实施,指导各托管人完成办理粤华包 B 股转换为
冠豪高新 A 股涉及的账户转换操作业务,根据与各方沟通讨论的结果,形成本
操作指引。
对于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部分业务安排如 B 股退出登记、A 股初始登记、A
股交易及登记结算等,按相关法律、规章及业务规则办理;涉及的账户转换操作
业务按本公司向市场发布的业务指引办理,相关内容如与中国结算(包括分公司,
下同)向相关市场主体发布的通知不一致的,按照中国结算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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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投资者类型说明
依据投资者身份类别、未来交易申报途径及资金换汇出境路径,B 股证券账
户投资者分为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内交易境外个人投资者、境内交易境外机构投
资者、非境内交易境外个人投资者、非境内交易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五种类型。本
次冠豪高新换股吸收合并粤华包 B 涉及的账户转换流程及后续操作亦按该五种
投资者类型进行分类操作。
投资者类型 分类标准
在境内证券公司开立 B 股证券账户,并通过境
境内个人投资者
内证券公司交易系统交易的境内个人投资者
在境内证券公司开立 B 股证券账户,并通过境
境内交易境外个人投资者
内证券公司交易系统交易的境外个人投资者
在境内证券公司开立 B 股证券账户,并通过境
境内交易境外机构投资者
内证券公司交易系统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在境外经纪商开立独立 B 股证券账户,并通过
非境内交易境外个人投资者
境外经纪商交易的境外个人投资者
在境外经纪商开立独立 B 股证券账户,并通过
非境内交易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外经纪商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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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业务基本安排
本着服务及方便投资者的目的,在投资者办理本次粤华包 B 股转换为冠豪
高新 A 股涉及的证券账户转换相关各类业务中,对于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内交
易的境外个人投资者及境内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者可向 B 股证券账户
交易所在的证券公司进行证券账户相关的业务咨询与办理;对于非境内交易的境
外个人投资者、非境内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受冠豪高新委托,投资者向 B
股证券账户交易所在的境外托管人进行证券账户相关的业务咨询与办理,也可联
系中信证券进行账户信息查询及咨询相关业务流程,在了解相关业务详情后,投
资者也可自行选择其它境内证券公司办理相关业务。
中信证券咨询与办理业务的联络方式:
联络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21 号喜年中心 A 栋 301A
联系电话:86-0755-83477915 杨正;86-0755-83472902 陈楚贤
传真:86-0755-83459951
邮箱:sndd@citics.com
对于粤华包 B 非流通股,由于不属于流通股,其转换为冠豪高新的股份不
适用本操作指引,需在冠豪高新协助下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开立账户
及股份登记事宜。
一、B 股退出登记
粤华包 B 在退出登记时,投资者所持股份如在证券公司处存在非由中国结
算实施登记的司法冻结或质押等情况,由证券公司将相关冻结信息告知冠豪高新。
根据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粤华包 B 需履行关于终止上市并摘牌的相关流程
并经深交所同意后方可完成终止上市并摘牌,目前终止上市日期暂未确定,粤华
包 B 终止上市后,根据粤华包 B 的退出登记申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为粤
华包 B 办理退登记业务,向粤华包 B 提供退出 B 股登记时点的投资者名册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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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并终止其与粤华包 B 的登记关系,最终办理完成后将确定本次吸收合并
粤华包 B 退市登记日(T 日),具体时间以相关公告为准,请投资者持续关注后
续公告内容。
二、申报冠豪高新 A 股的证券账户
粤华包 B 退市登记日(T 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原 B 股托管券商和托
管行(以下统称“托管人”)发布通知,相关单位应根据通知的要求,在申报截
止日前,尽快通知投资者申报沪市 A 股证券账户,按时完成沪市 A 股证券账户
对应关系的报送,申报截止日后,及时告知投资者配发的沪市 A 股证券账户信
息,组织做好配发沪市 A 股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等事宜。
T+1 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投资者 B 股证券账户数据按对应的粤华包 B
股托管人为单位进行拆分,然后发送到各托管人的 PROP 信箱。
各托管人通过 PROP 用户信箱下载投资者 B 股账户数据,组织投资者自主
申报沪市 A 股证券账户用于冠豪高新发行 A 股股份登记,并明确告知投资者在
申报截止日前没有进行申报或申报信息有误的,将视为同意由中国结算统一配发
沪市 A 股证券账户。
申报起始日(T+2)至申报截止日(T+11),托管人应及时通知投资者申报
沪市 A 股证券账户,收集并验证投资者申报的沪市 A 股证券账户和其深市 B 股
证券账户属于同一一码通。各托管人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通知要求将投
资者申报的沪市 A 股证券账户报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三、配发沪市证券 A 股账户
根据冠豪高新委托,对于下列投资者,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为其配发限制
买入的沪市 A 股证券账户。
1、未通过托管人进行申报沪市 A 股证券账户的投资者;
2、已通过托管人申报沪市 A 股证券账户,但申报信息有误的投资者。
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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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在申报截止日前没有进行申报或申报信息有误的将视为同意由中
国结算统一配发沪市 A 股证券账户用于本次冠豪高新发行 A 股股份登记;
2、因配发产生的沪市 A 股账户为限制性账户,只能进行卖出委托申报,不
能进行买入委托申报。该沪市 A 股账户除限制交易买入以外,由托管人限制的
业务范围还包括: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衍生品合约账户、作为转入方通过 PROP
申报证券转入、参与约定式购回和股票质押式回购等。未来,如资本市场推出新
业务及新产品,相关业务及产品也将有可能被列入限制买入范围;
3、投资者对申报和配发的沪市 A 股证券账户应尽快办理指定交易。
四、账户转换结果的通知
在账户配发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投资者深市 B 股账户和沪市 A
股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数据发送至各托管人。托管人需将证券账户转换对应关系结
果通知投资者,组织做好配发的沪市 A 股证券账户办理指定交易工作,并告知
其后续股票买卖操作方式及注意事项。
托管人为境外经纪商,托管人提醒投资者选择一家境内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
易;非境内交易的境外投资者未能及时主动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联系中
信证券咨询及办理指定交易。
五、A 股初始登记
粤华包将 B 股退出时点的投资者名册移交至冠豪高新,冠豪高新根据本次
吸收合并换股比例计算所有登记在册 B 股投资者换股后所得冠豪高新 A 股股份
数,并形成冠豪高新新增 A 股股份登记数据。对于换股产生的零碎股的处理,
冠豪高新根据零碎股处理原则相应计算所有登记在册投资者换股后所得冠豪高
新 A 股股份数。
冠豪高新将新增 A 股股份登记数据(含司法冻结、质押登记数据)发送至
中国结算,并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冠豪高新 A 股股份新增登记。根据冠豪高新
申请,中国结算将投资者所持冠豪高新 A 股股份登记至其申报的沪市普通 A 股
证券账户或配发的沪市 A 股账户。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当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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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将根据沪市 A 股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关系,将上述账户持有冠豪高新新增 A
股股份的情况通过现有数据接口发送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已确认登记在申报的沪
市普通 A 股账户的投资者,按现有沪市普通 A 股业务安排实现冠豪高新 A 股股
份正常买卖,本操作指引对相关业务流程不再赘述。对于剩余投资者都将通过配
发的沪市 A 股账户持有或卖出冠豪高新 A 股股份,相关投资者按如下业务安排,
并以本操作指引投资者分类为依据,做进一步分类处理(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操作
安排六至十四)。
六、人民币资金账户开通/开立(仅适用于配发账户的投资者)
对于冠豪高新 A 股股份登记至配发的沪市 A 股账户的投资者,根据本操作
指引投资者类型进行分类操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境内个人投资者
中国结算会将 B 股账户与配发 A 股账户的对应关系发送给托管的证券公司,
收到相应数据的各境内证券公司,需通过网络、电话、短信、营业场所张贴公告
等各种方式,通知投资者关于换股所得冠豪高新 A 股股份登记于其配发 A 股账
户的事宜,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协助办理原 B 股资金账户人民币结算功能开通,
并通知投资者完成办理配发 A 股账户资金账户的第三方存管手续。待投资者至
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时,各证券公司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证券公司开通投资者原 B 股资金账户人民币币种,增加人民币结算功能;
2、证券公司在交易系统中将投资者确认的沪市配发 A 股账户开立于已开通
人民币币种结算功能的 B 股资金账户下;
3、投资者需按照各证券公司办理资金账户第三方存管业务的相关规定签署
第三方存管协议并办理资金账户的第三方存管手续。一般的办理流程是证券公司
负责将投资者人民币资金账户预指定信息发送至第三方存管银行,投资者至存管
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资金账户第三方存管关联手续,投资者资金账户实现第三方存
管。
建议各证券公司在投资者完成第三方存管业务办理后,再执行前述第 1-2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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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完成上述步骤后次日,投资者通过原 B 股资金账户号和交易密码可进入
交易界面查询其配发 A 股账户信息及登记在该证券账户下的冠豪高新 A 股股份
数,并可在冠豪高新因换股吸收合并新增 A 股股份挂牌上市后进行卖出委托申
报。
以上流程仅为一般性流程说明,具体操作流程由各证券公司按照各自公司的
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二)境内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含个人及机构)
境内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含个人及机构)对应资金账户人民币结算功能开通
流程同“六、人民币资金账户开通/开立(仅适用于配发账户的投资者)之(一)
境内个人投资者”所述操作流程。对于境内交易的境外投资者配发 A 股账户,
只需开通人民币币种,由于最终结算资金为港元,该类账户无需投资者办理第三
方存管业务。
(三)非境内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含个人及机构)
对于非境内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含个人及机构),该类投资者配发的沪市证
券 A 股账户需由一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指定交易后方能实现正常查询及卖出交
易功能,为此投资者需至任意一家境内证券公司办理资金账户开户手续,并由该
证券公司完成配发 A 股账户的指定交易。投资者未至证券公司办理开户、指定
交易前,无法进行冠豪高新的卖出委托申报。投资者可联系中信证券查询其配发
的沪市配发 A 股账户等相关信息。
同时,投资者还可联系中信证券咨询本次账户转换涉及的账户开户、指定交
易及配发 A 股账户后续操作等相关业务流程,并可由中信证券完成上述相关业
务的办理。在了解相关业务详情后,投资者也可自行选择并至其它境内证券公司
办理相关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流程由投资者向自行选择的证券公司咨询。
中信证券咨询与办理业务的联络方式:
联络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21 号喜年中心 A 栋 301A
10
联系电话:86-0755-83477915 杨正;86-0755-83472902 陈楚贤
传真:86-0755-83459951
邮箱:sndd@citics.com
投资者至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办理开户时,证券公司除协助投资者完成相关开
户材料的递交与填写外,一般还需开展以下操作步骤:
1、为投资者开设港元及人民币资金账户,并完成投资者交易密码的设定;
2、将相应沪市配发 A 股账户开立于人民币资金账户下;
3、直接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所发送指定交易指令,完成配发 A 股账户的指
定交易;
4、将资金账户号及交易方式告知投资者。完成上述步骤后,投资者可通过
开户时获取的资金账户号及交易密码登陆指定交易证券公司交易界面查询其沪
市配发 A 股账户信息并于冠豪高新 A 股挂牌上市后进行冠豪高新 A 股股份卖出
委托申报。
因境外投资者涉及的开户流程较为复杂,以上流程仅为一般性流程说明。具
体开户及手续办理流程、形式(如提供现场或非现场开户服务),以及各证券公
司选择境内平台或境外平台为投资者提供开户及相关服务,由投资者指定交易证
券公司按照各自公司的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七、股份出售及清算交收
(一)境内个人投资者
在完成前述操作步骤后,所有沪市配发 A 股账户的境内个人投资者,其股
份出售及清算交收皆可按目前普通 A 股业务安排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1、N 日,投资者通过原 B 股交易密码及资金账户号登陆交易界面,在卖出
委托中输入冠豪高新 A 股证券代码,并输入卖出股数及委托价格下达卖出委托
申请;
2、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可以通过冠豪高新 A 股证券代码自动选择投资者的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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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配发 A 股账户及 A 股减持交易单元向交易所申报卖出委托;
3、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撮合成交,完成后将成交回报发送至
证券公司;
4、N 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收上海证券交易所当日交易成交数据,
进行证券交易资金与证券的清算,并将清算数据发送至各证券公司;并于 N+1
日按 N 日证券交易清算结果完成与各证券公司之间的交收资金划付;
5、N 日日终,各境内证券公司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的交易清算数
据与投资者进行二级清算交收。投资者的沪市配发 A 股账户中冠豪高新 A 股股
份相应减少,资金账户人民币资金金额相应增加;
6、投资者资金账户中人民币资金需根据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
利率对应计算活期存款利息并于计息日增加至投资者人民币资金账户。
(二)境内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含个人及机构)
股份出售及清算交收流程同“七、股份出售及清算交收之(一)境内个人投
资者”所述操作流程,但卖出所得人民币不可用、不可取,需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要求统一换汇为港元,具体操作参见章节“八、资金划付”。
(三)非境内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含个人及机构)
投资者按“六、人民币资金账户开通/开立(仅适用于配发 A 股账户的投资
者)之(三)非境内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含个人及机构)”所述,选择一家境内
证券公司进行资金账户开立,并完成沪市配发 A 股账户的指定交易后,可依据
开户时获得的资金账户号及交易密码登陆该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界面,并按“七、
股份出售及清算交收之(一)境内个人投资者”操作步骤 1-6 完成相应股份出
售及清算交收。卖出所得人民币不可用、不可取,需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统一
换汇为港元,具体操作参见章节“八、资金划付”。
N 日,在所有账户投资者完成以上分类操作步骤后,投资者委托卖出的冠豪
高新 A 股股份已成功实现卖出及清算交收,投资者沪市配发 A 股账户中冠豪高
新 A 股持股数量相应减少,资金账户中人民币资金相应增加。N+1 日,中国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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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上海分公司将投资者股份卖出所获人民币资金统一划付至各境内证券公司结
算备付金账户。
八、资金划付
(一)境内个人投资者
1、N+1 日,各境内证券公司将投资者出售冠豪高新 A 股股份所获人民币资
金由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转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汇总账户;
2、N+1 日,投资者可通过一般 A 股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流程将出售冠豪高
新 A 股股份所获人民币资金由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划转至个人指定银行账户,完
成资金最终划付。
(二)境内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含个人和机构)
本次换股完成后,对于原粤华包 B 境内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其通过沪市配
发 A 股账户减持冠豪高新 A 股或分红所得人民币资金,将由各证券公司代为购
汇,并最终以港元进行结算。各证券公司将在本次办理境外投资者转股资金购付
汇业务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存款账
户”)并签署存款账户监管协议,每一交易日由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各证券公司购
汇申请,协助将人民币资金购汇成港元,并由各证券公司最终向投资者进行港元
资金的划付。在冠豪高新 A 股上市交易前,各指定结算证券公司需先行至总部
注册地或办公所在地的中国工商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存款账户开户
手续由银行根据监管部门文件要求确定。未来,境内交易的境外投资者每日通过
沪市配发 A 股账户减持或分红所获人民币资金,将由各证券公司代为划转至存
款账户,并完成购汇。此后,由各证券公司将完成购汇后的港元资金最终划付至
投资者。资金划付基本流程如下:
1、N 日终,各境内证券公司完成与投资者的二级清算交收;
2、N+1 日,各境内证券公司将 N 日境内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出售冠豪高新 A
股股份数与资金交收明细(含 N 日投资者所获分红资金,如有)进行汇总,计
算 N 日该类投资者出售冠豪高新 A 股股份或分红所获人民币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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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N+1 日 16 时前,各境内证券公司根据汇总计算结果,将该笔人民币资金
划转至其人民币存款账户并将该笔人民币资金对应的境内交易的境外投资者交
易明细汇总表、投资者交易对账单及购汇申请书加盖各证券公司业务章后,提供
给中国工商银行存款账户开户网点,证券公司应确保划付的人民币资金与交易明
细汇总表一致;
4、N+2 日(须为外汇交易市场开放日)上午 10 时前,存款账户开户网点根
据证券公司 N+1 日提供的投资者交易明细汇总表及投资者交易对账单,核对相
关数据合计金额与存款账户 N+1 日收入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办理购汇业
务。购汇汇率按银行当日购汇时点人民币对港元现汇卖出价;
5、购汇完成后,中国工商银行开户网点会将购汇汇率、港元金额告知各证
券公司。各境内证券公司根据购汇结果相应计算各投资者对应港元资金数,并对
投资者资金账户进行更新,资金账户中人民币资金金额相应减计为零,港元资金
金额根据购汇汇率转换计算后相应增加。投资者资金账户中的港元资金精确到分,
投资人民币资金金额按购汇汇率转换为港元后,按照其小数点后第三位大小排序,
每一位投资者依次送一分,直至投资者转换后港元资金总额与实际购汇港元总额
一致。如遇小数点后第三位相同的投资者多于剩余港分时则采取计算机系统随机
发放的方式,直至投资者转换后港元资金总额与实际购汇港元总额一致;
6、N+2 日,各证券公司可根据投资者提款申请,将投资者购汇完成后的港
元资金直接划付至投资者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各证券公司需向中国工商银行存
款账户开户网点递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投资者交易明细汇总表)。各证券公司也
可将该笔港元资金划入其 B 股保证金账户(各证券公司需向存款账户开户网点
递交境内汇款申请书、投资者交易明细汇总表),并按现有 B 股操作流程供投资
者进一步交易 B 股或后续提款之用;
7、对于划入证券公司 B 股保证金账户的,N+m 日(m≥3),投资者可向各
境内证券公司发出提款申请,各证券公司收到投资者提款申请后,根据其投资者
提款相关规定办理港元资金划付。具体提款申请流程与各证券公司现有 B 股提
款申请流程一致。
(三)非境内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含个人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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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选择中信证券进行指定交易也可自行选择境内其他证券公司进行
指定交易,在指定证券公司完成开户后,其通过配发沪市 A 股账户减持 A 股或
分红获得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及划付流程与“八、资金划付之(二)境内交易的
境外投资者”大致相同,具体流程由投资者指定结算证券公司自行确定。
九、送股、派息
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的 A 股的送股、派息业务参照现有 A 股业务办理。
十、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计算和代扣代缴按照现有 A 股业务办理。
原粤华包 B 股投资者因本次吸收合并而取得冠豪高新 A 股登记的初始持有
日期为 A 股股份登记日,取得冠豪高新 A 股的时间亦自 A 股股份登记日起算。
原粤华包 B 股境内个人投资者自取得冠豪高新 A 股股份至转让上述 A 股股
份期间,所涉及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如有),将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由于冠豪高新为非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对于因本次换股实施后而取得冠豪
高新 A 股股份的外籍个人投资者,自取得冠豪高新 A 股股份至转让上述 A 股股
份期间,所涉及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如有),将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原粤华包 B 股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
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
开发行、上市股票(A 股、B 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
东派发 2008 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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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因本次换股实施后而取得冠豪高新 A 股股份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由
冠豪高新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若未来冠豪高新企业身份发生变更,或国家相关税务政策发生变化,各类投
资者红利税缴纳政策将根据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执行。
十一、股东大会
在沪市配发 A 股账户完成指定交易后,投资者可按现有普通 A 股证券账户
投票流程进行网上投票。投资者亦可通过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投票。投资者拟现场参会的,股东大会当日,个人投资者应当持股票账户开户凭
证(沪市配发 A 股账户的投资者持原 B 股证券账户开户凭证即可)、本人有效证
件或证明等文件;机构投资者代表应当持股票账户开户凭证(沪市配发 A 股账
户的投资者持原 B 股证券账户开户凭证即可)、股东单位证明等文件出席股东大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投资者至境内证券公司完成办理开户手续前,需要自行联系冠豪高新参与股
东大会及投票事宜。
冠豪高新联络方式:
地址: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东海大道 313 号
联络人:杨映辉、魏璐沁
联络电话:0759-2820938
传真:0759-2820680
十二、配股
在境外投资者能够认购 A 股股票之前,或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冠豪高新 A 股
股票完全出售之前,冠豪高新将慎重面对部分 A 股证券账户交易权利受限这一
客观事实,在处理一些相关的重大事项如配股时,充分考虑各类投资者参与权利
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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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配发证券账户注销
当配发账户中股份余额为零且投资者未及时注销配发账户时,配发账户的指
定交易证券公司可直接向中国结算申报注销。
十四、配发证券账户质押、冻结、非交易过户处理
1、质押、非交易过户业务:按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2、司法业务:各证券公司及中国结算将依法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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