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风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1-15
证券代码:300004 证券简称:南风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8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605民初7880号、2018粤0605民初8017号、2018粤
0605民初8020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就公司、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
杨子善、麦丽筠与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
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诉讼基本情况及进展
1、“2018粤0605民初7880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公司曾与其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
同》,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杨子善、麦丽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佛山市科
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相
关费用,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5月24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公告。
根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605民初7880
号),上述案件判决如下:
(1)被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
科技高借字2017年第133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欠款本金500万元,并以欠款
本金从2018年4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给原告佛山
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被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律师费10万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500元给原告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3)被告杨子善、麦丽筠、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方风机股份有
限公司的上述第(1)、(2)项债务在500万元本金及产生的所有费用等范围内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552.5元(原告已预交),
由被告杨子善、麦丽筠、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按判
项的责任方式负担。
2、“2018粤0605民初8017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麦丽筠曾与其签订了《最高额
借款合同》,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杨子善为连带
责任保证人。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500万
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2018年6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
公司公告。
根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605民初8017
号),上述案件判决如下:
(1)被告麦丽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科技高借字2017
年第135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欠款本金500万元,并以欠款本金从2018年4
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给原告佛山市科技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
(2)被告麦丽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万元、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500元给原告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3)被告杨子善、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麦丽筠的上述第(1)、(2)
项债务在500万元本金及产生的所有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麦丽筠的上述第(1)、(2)项债务不
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552.5元(原告已预交),
由被告杨子善、麦丽筠、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按判
项的责任方式负担。
3、“2018粤0605民初8020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杨子善曾与其签订了《最高额
借款合同》,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麦丽筠为连带
责任保证人。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500万
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2018年6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
公司公告。
根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605民初8020
号),上述案件判决如下:
(1)被告杨子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科技高借字2017
年第134号《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欠款本金500万元,并以欠款本金从2018年4
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给原告佛山市科技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
(2)被告杨子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万元、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500元给原告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3)被告麦丽筠、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子善的上述第(1)、(2)
项债务在500万元本金及产生的所有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杨子善的上述第(1)、(2)项债务不
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佛山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552.5元(原告已预交),
由被告杨子善、麦丽筠、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按判
项的责任方式负担。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案件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24日、2018年6月1日、
2018年6月12日、2018年6月22日、2018年7月4日、2018年8月17日、2018年10月
11日、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2日、2018年11月8日、2018
年11月26日、2018年1月7日、2018年1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公告。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计提预计负债约1203万元,影响公司2018
年度损益约1203万元,具体数据以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