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风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4-09
证券代码:300004 证券简称:南风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3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风股份”)于近日收到广
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19民初48号),广东省东莞市中
级人民法院就李杰与公司、杨子善、赵吉庆、杨广辉、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丰华生物”)、广东南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风投资”)、
南方增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增材”)、北京凯鹏达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凯鹏达”)、陈智勇、麦丽筠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 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李杰就其与杨子善、赵吉庆、杨广辉、丰华生物、南风投资、南方增材、
南风股份、凯鹏达、陈智勇、麦丽筠民间借贷纠纷案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原告李杰诉称,被告杨子善、赵吉庆、杨广辉、丰华生物、南风投
资、南方增材、南风股份、凯鹏达曾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陈智勇、麦丽筠
为连带保证人。李杰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1亿元、利息及违约金、延期
办理凯鹏达股权变更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6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公告。
二、一审判决结果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19民初48号),上述
案件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杨子善、赵吉庆、杨广辉、丰华生物、南风投资、南方增材、
南风股份、凯鹏达于判决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杰借款本金人民币1亿
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亿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陈智勇、麦丽筠对上述判项确定的杨子善、赵吉庆、杨广辉、丰
华生物、南风投资、南方增材、南风股份、凯鹏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050元(原告李杰已预交),原告李杰负担120,328元,杨子善、
赵吉庆、杨广辉、丰华生物、南风投资、南方增材、南风股份、凯鹏达、陈智勇、
麦丽筠负担631,72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李杰已预交),由赵吉庆、
杨广辉、丰华生物、南风投资、南方增材、南风股份、凯鹏达、陈智勇、麦丽筠
负担。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仲裁案件具体内容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24
日、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12日、2018年6月22日、2018年7月4日、2018年7
月10日、2018年8月17日、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1月2日、2018年11月8日、
2019年1月7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15日、2019年1月29日、2019年2月13
日、2019年3月13日、2019年4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公告。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计提预计负债约1.17亿元,影响公司2018年
度损益约1.17亿元,具体数据以公司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