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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风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1-11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风股份”)的

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陈晓璇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南风股份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南风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南风股份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10 月 26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南
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
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

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


                                    1
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下午在广东省佛山
市南海区小塘三环西路 31 号南风股份 1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南

风股份董事长谭汉强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
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南风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南风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 137,313,099 股,占南风股份股
份总额的 28.607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7 人,均为 2019 年 11 月 4
日下午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收市后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分 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南风股份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136,252,299 股,占南风股份股份总数的 28.3863%。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60,800 股,占南风
股份股份总数的 0.2210%。
       (三)南风股份部分董事、全部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南风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结合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逐项审议,李志斌先生、罗红女士当选为南风
股份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逐项审议,肖兵先生、陆垂军先生、李萍女士

当选为南风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南风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风股份《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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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戴     毅

    负责人:邢志强


    中国          广州                            陈晓璇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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