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风股份:重大经营及交易事项决策制度(2022年4月)2022-04-20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及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经营及重
大交易的决策行为,建立系统完善的决策机制,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证公司资
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二)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含新建及改扩建项目);
(三)融资事项;
(四)其他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重大交易事项是指:
(一)购买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购买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出售资产(不包括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期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1 /4
(七)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重大经营事项的审议权限和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有权决定签订重大购买合同、销售合同,其中,
单项合同标的额超过 3,000 万元的购买合同,总经理签署后应通报董事会;
(二)公司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单项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的,由总经
理办公会议审批;单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
(三)银行授信由董事会审批通过,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通过有授信额
度的银行办理。在授信额度内,总经理办公会议有权决策实施的权限为:
(1)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且贷款余额
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
(2)其他贷款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等),单笔融
资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且贷款余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的。
(四)公司向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参照第五条第(三)项规定
执行。
第六条 重大交易事项的审议权限和程序: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以下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第四条第(一)(六)(七)(九)(十)(十一)(十二)项(即
“购买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2 /4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为 3,000 万元
以上;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为 1,000 万元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二)第四条第(二)项事项(即“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为 1,000 万元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三)第四条第(三)(四)(五)项(即“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
供担保”)事项;
(四)第四条第(八)项(即“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事项中,单笔金额超
过 100 万元的赠与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设立或注销子公司,以及增资全资子公司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一次规划、分期投入的一并计算增资额),由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除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审议的之外,其余均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
第九条 交易行为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标准
的,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3 /4
第十条 如本制度所规定的决策标准发生冲突,导致两个以上的机构均有权
批准同一项事项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另有规定外,由
较低一级的有权批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制度关于重大经营及重大交易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与本
制度不一致的,除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或要求外,按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4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