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聘请的广东中天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 的业务能力和审计资格,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真 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相关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广东中天粤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 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 名页) 独立董事: 李 萍 陆垂军 肖 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