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聘请的广东中天粤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审计 资格,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 满足公司相关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广东中天粤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工作,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 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之签名页) 独立董事: 李 萍 陆垂军 肖 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