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 拟签订的《光伏发电项目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 意见: 经核查,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 据,定价公允,结算方式合理,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独 立性,公司不会因为上述关联交易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 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之签名页) 独立董事: 李 萍 陆垂军 肖 兵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