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聘请的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相关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2 年度的审计工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名页) 独立董事: 李 萍 陆垂军 肖 兵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