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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股份: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2-16  

                          关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二月
                  广 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 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南方风机股份 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风
股份”)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邓洁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南风股
份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南风股份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 集 人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南风股份董事会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南方
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
“《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
地 点 、 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下午在南风股份会议
室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南风股份董事 长袁学亮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

                                   -1-
知 》 列 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 股 东 大会规则》和南风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由南风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5,652,105 股,占南风股份股
份 总 数 的 30.3446%。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 人,均为 2023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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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南风股份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 的 股 份数为 144,976,105 股,占南风股份股份总数的 30.2038%。
     2、根 据网络 投票统 计结果 ,在《 股东大会 通知》 规定的 网络投 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76,000 股,占南风
股 份 股 份总数的 0.1408%。
     (三)南风股份部分董事 、全部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其 他 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南风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 、 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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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 次 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144,976,105 股同意、676,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99.5359%、0.4641%、0.00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 大 会 规则》和南风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 、 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风股份《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 表 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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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
司 二 〇 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 东 君信经纶君厚 律师事务所                  律 师:戴   毅

    负 责 人:赖伟坚

    中国           广州                                  邓    洁




                          二 〇二三年二月十 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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