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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元股份:关于对广州穗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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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18         证券简称:中元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5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广州穗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广州穗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穗华”)因生产经营需要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2019年1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广州穗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议案》,同意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有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资助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资助对象:广州穗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担保人:苏忠阳、蔡泽祥

    2、借款金额

    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元)。乙方根据实际
需要,分期借款,各期借款金额累计不超过壹仟万元。

    3、借款方式:

    (1)借款条件

    本议签订后,乙方与客户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乙方可根据该销
售合同向甲方提出借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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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借款手续

    乙方应以书面方式将销售合同、《财务资助申请表》报送给甲方,
乙方报送的《财务资助申请表》应签字、盖章,乙方每次申请的借款
金额应按销售合同金额70%确定。

    (3)借款审核、汇出

    甲方对乙方借款申请手续及时核定无误后,将借款电汇乙方账户,
该电汇日即为借款日。

    4、资金占用费

    乙方应根据借款金额及时间,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
支付资金占用费,每季度末月份20日前支付当季资金占用费。每季度
资金占用费计算公式如下:资金占用费=借款总额×同期银行一年期贷
款利率×该季度借款使用天数/360。

    5、还款时间

    乙方每期借款的还款时间按该期借款所依据的销售合同中客户
回款时间确定,客户回款后应立即偿还给甲方;如客户回款期超过借
款日二年的,乙方应在该期借款二年期满之次日向甲方偿还完该期全
部借款。

    6、违约责任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停止向乙发放借
款;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向乙方双倍收取借款资金占用费。

    (1)乙方改变借款用途;

    (2)乙方向甲方借款时,提供虚假销售合同;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按时并足额归还本金及
资金占用费;

    (4)乙方借款时其财务应收账款数额大于2,000万;

    (5)发生甲方认为严重影响财务资助借款安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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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担保

    苏忠阳、蔡泽祥分别将其持有的乙方的全部股权质押作为担保,
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本金、资金占用费以及甲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
用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二)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过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财务资助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州穗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07月30日

    公司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四街11号1001房

    法定代表人:苏忠阳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气设备批发;计算机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软件批
发;办公设备耗材批发;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仪器仪表批发;办公
设备批发;电子产品批发;计算机零售;计算机零配件零售;软件零售;办
公设备耗材零售;通信设备零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零
售;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
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工业自动控
制系统装置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
气设备修理;电力工程设计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和辅助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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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修理;其他办公设备维修;防雷设备制造;防雷工程专业施工;防雷工
程专业设计服务;防雷设备的销售;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5.1                  35.17%
苏忠阳                                         557.7                  18.59%
广州华誉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480.9                  16.03%
蔡泽祥                                         456.3                  15.21%
李立浧                                          450                     15%

       3、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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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元)                             30,710,982.92            35,087,496.42
负债总额(元)                              4,178,797.52              6,200,882.95
净资产(元)                               26,532,185.40            28,886,613.47
项目                                        2017 年年度          2018 年 1 月-9 月
营业收入(元)                             20,274,229.95            24,374,689.44
营业利润(元)                              6,274,827.07              1,534,946.96
净利润(元)                                6,692,374.43              2,354,428.07

       注:2017年度数据经审计,截至2018年9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风险防范措施及风险提示

       股东苏忠阳、蔡泽祥分别将其持有的广州穗华的全部股权质押作
为担保,为广州穗华向公司借款的本金、资金占用费以及公司实现债
权而发生的费用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公司认为上述财务资助的风险处
于可控范围内。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为广州穗华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支持其经营业务发展的实
际需求。广州穗华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在董事会中委派多数成
员,并向其委派了财务负责人,广州穗华目前的经营状况良好,且股
东苏忠阳、蔡泽祥提供相应担保,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可控,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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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董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保证控股子公司广州穗华生产
运营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广州穗华
股东苏忠阳、蔡泽祥以其股份对本次借款提供质押担保,风险在公司
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本次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向广州穗华提供财务资助。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2014年3月27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决定向安徽大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生物”)提供财
务资助人民币20,000,000元,用于扩大经营场地及补充流动资金;2017
年12月22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决定向大千生物提供财务资助人民币10,000,000元;2018年3月28日,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向大千生
物提供财务资助人民币25,000,00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向
大千生物累计提供财务资助人民币37,610,000.00元,大千生物应归还
公司累计余额为23,161,249.59元,不存在逾期未收回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七、其他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且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未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公司承诺在
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
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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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3、财务资助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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