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4月)2019-04-02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 年 4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
行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委员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全体董
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专业
会计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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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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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
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
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
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
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
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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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
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审计部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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