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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元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4月)2019-04-02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 年 4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
行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委员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全体董
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专业
会计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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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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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
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
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
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
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
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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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
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审计部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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