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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元股份:独立董事2018年年度述职报告(薛峰)2019-04-02  

						                                                 独立董事 2018 年年度述职报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8 年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人 2018 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
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18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向各位董事
汇报如下:

    参加会议情况

    2018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会议2次,董事会会议5次。本人出席
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如下:

  会议    应出席    现场出   委托出席次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次数   席次数       数       次数     未亲自出席会议
 股东会       2       0          0         0
                                                             否
 董事会       5       5          0         0

    本人认为,在本人2018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
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一、2018年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规
定,本着独立、客观的立场,本人在2018年度发表的独立意见及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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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公司《 2017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的要求,符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
构完整,职权责任分配明晰,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各层
面、各环节,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内部活动的执行提供保证。
      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认
同该报告。

      (二)对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对 2017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安徽大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大千生物”)提供财务资助人民币 3,900,000.00 元;截至报告
期末,大千生物应归还公司累计余额为 9,212,916.42 元。公司为大
千生物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大千生物实现快速发展,符合大千生物现
阶段的需求,是合理、必要、公允的。
      报告期内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广州埃克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埃克森”)提供 3,000,000.00 元财务资助;截至报告期末,
埃克森应归还公司累计余额为 10,000,000.00 元;为埃克森补充其流
动资金,为其生产经营提供资金保障,符合埃克森现阶段发展需求,
有利于其发展战略,是合理、必要、公允的。
      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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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 2017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对公司 2017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的薪酬根据年度经营情况,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严格执行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制度和相关绩效考核制度。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及薪酬的
决策、发放程序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87,116,53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
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0 股。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现行实际情况,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
配,兼顾了股东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
康发展。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
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
观、公正。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年度审计机构。

    (九)对安徽大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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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保证控股子公司大千生物正常
生产运营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大千
生物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股东芮双印以其股份对本次借款的 30%债
务提供担保,风险在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本次提供财务资助
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向大千生
物提供财务资助。

    (十)关于 2017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真实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本次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十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本次对 9 名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由于公司业绩考核
未达标导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事宜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购注销的规定,程序合法、合
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十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响应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需要,符合财
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
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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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安徽大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千生物”)提供财务资助人民币 20,060,000.00 元;截至报
告期末,大千生物应归还公司累计余额为 25,992,916.35 元。公司为
大千生物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大千生物实现快速发展,符合大千生物
现阶段的需求。
    截至报告期末,广州埃克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克
森”)应归还公司累计余额为 10,000,000.00 元。公司为埃克森补充
其流动资金,为其生产经营提供资金保障,符合埃克森现阶段发展需
求,有利于其发展战略。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十四)关于《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8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十五)对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十六)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产业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
可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元汇(武汉)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元汇”)拟受让十堰昶诚智能装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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堰昶诚”)所持有的湖北中元九派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中元九派基金”)1500 万元出资份额。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王永业先生为中元九派基金有限
合伙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审查,我们认为中元汇受让十堰昶诚所持有的中元九派基金
1500 万元出资份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符合公司投资发展需要,本次交易遵循各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
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十七)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让产业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见
     我们已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事
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
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元汇(武汉)产业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汇”)本次受让湖北中元九派产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元九派基金”)份额,有力于保
障中元九派基金的成功募集与运作,符合公司发展策略。公司借助专
业机构的经验和资源,将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优势,为公司投资培育
优秀标的,有助于公司成功并购优质项目、加快公司产业布局,有利
于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们一致同意中元汇受让中元九派基
金份额。

     二、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8年度,本人通过实地考察、会谈沟通等方式与公司内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
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本人在工作中保持客观独立性,对2018年度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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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审慎、细致的审议,在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经
营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2018年度,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制度》
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要求,积极履行作为委员的
相应职责。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总
体发展战略、经营计划等及时提出了自己的专业性意见;本人作为审
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内部审计等进行了专业审查,对
会计师的年度审计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进行了评估,切实履行了审
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积极组织参加公司有关薪酬与考核方面的会议,指导公司董事会完善
公司薪酬体系,对公司各个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绩效情况等进
行了审查,并根据公司各个高级管理人员所负责工作的工作范围、重
要程度等因素,对相关考核和评价标准提出建议,促进公司在规范运
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在薪酬考核方面的科学性。

    四、其他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本人没有独立行使或与其他独立董事一道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提议召开董事会;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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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的利益。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本人积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范性文件等,加深对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和对公司、股
东及董监高的监督能力,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9 年本人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
继续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本着为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责的宗旨,重点关注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薛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